鲁法案例【2024】494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实际履行了一部分后
债权人诉至法院
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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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果问题。以物抵债,通常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即达成协议后原债务并不消灭,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而非直接替代旧债,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仍然存续。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因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替代性他种给付,旧债务消灭。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间仍不履行,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甲公司部分履行后同意配合继续履行以房抵债,不存在无法履行协议书的法律和事实障碍,且乙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催告甲公司,或甲公司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故此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货币给付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需注意协议达成的时间,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因违反流押、流质规定而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