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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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商贸公司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槐荫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协议,于2023年10月出具民事调解书。2024年2月,因王某拒不履行诉前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某商贸公司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8月,第三人蒋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商贸公司向蒋某转让对债务人王某享有的诉前调解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某商贸公司、蒋某向王某送达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王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蒋某以债权转让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变更蒋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某商贸公司将其债权依法转让给蒋某,并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且出具书面证明认可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蒋某。此外,被执行人王某向法院表示知晓且认可本案债权转让事宜,故蒋某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决:变更第三人蒋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
3.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民事执行程序中,若申请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仍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受让人的利益无法实现,自然无法完成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