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的归属,受这几个因素影响!

学术   2024-09-03 17:06   山东  

鲁法案例【2024】52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一年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是否应当变更,是感情亲情的对抗还是经济实力的较量?手心手背,法院该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男女双方于2022年11月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已经明确婚生男孩的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财产分割问题,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男女双方在身体状况、工作收入、生活环境等方面均适合抚养孩子,但是考虑到,双方达成协议时,婚生男孩尚不足八周岁,无法征求其意愿。诉讼中男孩已满八周岁,在双方共同监督见证下,法院征求孩子意见,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女方共同生活。法院最终判决由女方抚养孩子。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立足于解决家事审判难题,按照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具体到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合适,要根据其年龄情况作区分处理:
(1)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存在确实不宜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况。
(2)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愿,首先应当尽量保证其是在客观、理性、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的意见。在征求孩子意见时要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选择孩子能理解的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家事调查,采取入户调查、走访亲友等方式,探寻孩子的真实意愿;其次,在确定系孩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应有之意,是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综合判断。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物质条件只是确定一方抚养条件优劣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未成年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顾较多,哪一方更能够提供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严,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均需要作为“条件”考量要素。而物质需求反而可以通过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方式予以解决。
(3)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47条规定了具体的考虑因素,同时也要尽量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
总之,审判实践中对于抚养权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几项内容:
一、必备项
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品行、稳定的收入。
二、加分项
适宜的环境、“给力”的长辈、融洽的感情。
三、参考项
未成年人的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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