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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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男女双方于2022年11月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已经明确婚生男孩的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财产分割问题,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男女双方在身体状况、工作收入、生活环境等方面均适合抚养孩子,但是考虑到,双方达成协议时,婚生男孩尚不足八周岁,无法征求其意愿。诉讼中男孩已满八周岁,在双方共同监督见证下,法院征求孩子意见,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女方共同生活。法院最终判决由女方抚养孩子。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