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医药公司工作。入职后,段某某一直在某市A区从事药品配送工作。2022年8月,某医药公司擅自将段某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到某市B区,段某某认为调岗决定不合法,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工作地点报到,其仍在某市A区从事原工作。因段某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某医药公司按照段某某旷工处理。2022年9月15日,某医药公司以段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段某某的劳动关系。后段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关于认定某医药公司解除与段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系合法解除,要从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合法及劳动者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是否为有效劳动两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原告某医药公司与被告段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A,鉴于其居住地也是A区,原告将被告工作地点由A区调至B区,客观上会对被告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该内容的变更属于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内容的较大变更,在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对调岗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而原告在对被告进行调岗时,并未对A区市场予以撤销,在下发调岗通知后,被告还继续在A区从事之前的配送工作,该事实与《员工市场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市场合并等情形并不相符,原告在该通知书中写明的调岗理由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另外,原告在进行调岗前也没有与被告就调岗后的待遇、补助等进行平等协商。综合以上几点,该调岗不能视为合法调岗。其次,在原告对被告作出调岗后,被告仍然在原工作区域从事之前的工作,即仍是其以业务员身份向各医院配送药物,且该工作仍是由该公司通过其物流中心统一安排,被告在此期间从事的工作应视为有效工作。因此,原告以被告旷工为由认定被告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并因此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