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可分得遗产份额的认定

学术   2024-05-14 17:23   山东  


(图源网络 侵删)

法答网精选答问 

代位继承人成年后从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否均分遗产?

答疑意见: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定继承以均等继承为原则,对于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也只是规定“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但是就代位继承而言,代位继承人仅仅是承继了其父或母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涉及赡养义务问题。这样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对赡养的正向鼓励,但仍然强调维护以身份为基础的继承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于代位继承人而言,决定其能否均等继承的根本在于其身份是否符合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当然,此种情况下,如果其他继承人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也应当是让有关继承人多分,而不是让该代位继承人少分。

咨询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李燕

答疑专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熊燕

(摘自《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四批)》,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11日第7版)

裁判规则

1.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可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张某1诉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6日

2.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苏乙诉李甲、李乙代位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雷某1等诉雷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案号:(2023)甘1026民初2799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4年2月4日

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潘某1诉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在其父亲亡故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被继承人瘫痪在床后为其雇佣保姆支付保姆费,在被继承人亡故后为其料理后事,支付丧葬费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号:(2021)浙1082民初846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7月1日

5.代位继承人可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对应予以适当多分——马某2诉马某1、马某3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对应予以适当多分。
案号:(2020)京民申17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6.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其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刘某诉苏某1、苏某2代位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其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他法定继承人并没有较好地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反而擅自占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房屋,导致被继承人晚年因此受到了身心痛苦,甚至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转移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少分遗产。
案号:(2020)青民申70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4月21日

司法观点

一、代位继承的份额一般为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份额是指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能够取得的遗产份额。本法(《民法典》,下同)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被代位继承人如果健在时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也一般只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一般原则,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时,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本法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0~31页)

二、代位继承的效力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摘自肖峰、刘耀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释义与疑难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04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来源:法信

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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