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教育人们要懂得感恩和孝敬父母
强调家庭伦理和社会责任
作为人之儿女
对父母尽孝尽责既是人之情理
也是法律义务
基本案情
家住农村的邱某出生于1951年,与妻子分别于1988年、1991年育有一子一女。不幸的是,儿子于三岁时去世,妻子于1997年去世。此后,邱某独自一人把女儿抚养长大。2021年女儿结婚后,跟随丈夫外出打工,便极少回家,未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
2024年9月,邱某又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判令女儿支付自2024年3月至9月的赡养费7280元,自2024年10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当月赡养费1500元。女儿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遂依法缺席判决女儿向原告邱某支付2024年3月至9月的赡养费合计7280元,自2024年10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邱某给付当月赡养费1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父慈女孝乃父女亲情之两面,缺一不可。原告人至暮年,更应放宽胸怀,多体谅子女之不易;被告为人子女,亦应常思老人养育之恩。望双方放下往日矛盾,尽力维系家庭和睦,尤勿加大彼此之间的情感裂隙,遗留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