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养老父?法院判决来了!

政务   2024-12-10 20:53   江西  



俗话说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教育人们要懂得感恩和孝敬父母

强调家庭伦理和社会责任

作为人之儿女

对父母尽孝尽责既是人之情理

也是法律义务


基本案情



 家住农村的邱某出生于1951年,与妻子分别于1988年、1991年育有一子一女。不幸的是,儿子于三岁时去世,妻子于1997年去世。此后,邱某独自一人把女儿抚养长大。2021年女儿结婚后,跟随丈夫外出打工,便极少回家,未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

 2024年1月,邱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在法院主持下与女儿签订了诉前调解协议,约定女儿自2024年2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邱某当月的赡养费1500元。协议签订后,邱某撤回了起诉状。但女儿只支付了部分赡养费,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

 2024年9月,邱某又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判令女儿支付自2024年3月至9月的赡养费7280元,自2024年10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当月赡养费1500元。女儿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遂依法缺席判决女儿向原告邱某支付2024年3月至9月的赡养费合计7280元,自2024年10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邱某给付当月赡养费1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父慈女孝乃父女亲情之两面,缺一不可。原告人至暮年,更应放宽胸怀,多体谅子女之不易;被告为人子女,亦应常思老人养育之恩。望双方放下往日矛盾,尽力维系家庭和睦,尤勿加大彼此之间的情感裂隙,遗留后患。




▍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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