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花费万元买来的沙发
竟然发现是样品
与商家协商多次未果后告上法庭
兴国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商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0日
曾某来到商家门店,预定购买沙发、床、茶几等家具,其中沙发优惠后9999元,总货款为30000元,支付了定金26000元。
2024年6月1日
2024年7月25日
曾某以商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沙发买卖合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沙发货款9999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原告三倍损失29997元。
原告曾某认为
被告所送沙发与其店内样品极其相似,不符合出厂标准,没有纸箱包装,没有吊牌及合格证,有明显划痕和磨损、破损,其工作人员迫于无奈才勉强承认是店内样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理应退一赔三。
被告商家认为
原告定货前已对案涉家居样品进行了体验、尝试、触摸、试坐等一系列活动,被告配齐货物后送至原告家中,被告并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被告因内部管理问题,错将展厅的样品送至原告家中,得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作出了更换的承诺,主观上并不存在将样品卖给原告的故意,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原告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请解除沙发买卖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请求法庭判令原告将沙发返还给被告。
法院判决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不是新沙发而向原告送样品沙发,且未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背诚信原则,构成消费欺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三倍损失,应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就案涉沙发的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返还案涉沙发;被告向原告返还案涉沙发的价款9999元并支付利息,增加赔偿三倍损失29997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在第一时间就承认是样品,态度真诚,没有撒谎和狡辩,故不能当然认定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的认定是以合同订立时的行为作为考量标准,并非以事后行为作为认定依据,被告以事后态度真诚良好为由主张事前行为不构成欺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把样品当新品卖,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退一赔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退一”是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俗话说得好,诚信赢天下。作为商家,一定要诚信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