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黑诊所隐匿淡水鱼市场 看到执法人员店主溜了

2024-08-08 15:03   云南  

本期部分内容来源:


普法强基补短板 · 以案释法进行时


“以案释法”栏目,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旨在探寻法理人情、普及法律常识、传播法治力量、弘扬法治精神、展现云南双普法的进程和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本期案例


7月19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拉开了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行动序幕,在一家淡水鱼市场里,执法人员发现了一家无证经营的口腔科诊所,而店主看到执法人员后,竟然跑了。

针对以上案例,栏目组特邀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盛,对案件进行解读。


律师解读


医疗领域涉及公众的诸多法益,国家为保证患者的相应权利,对行医资格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没有相应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开设黑诊所等方式从事医疗行为,将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造成严重威胁。针对上述案例,我将从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告诉广大患者,在遇到类似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开在菜市场中的黑诊所,在未取得任何相关从医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行医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罪同时,在其诊所内发现了假的军、警衣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其利用该军服、警服骗取前来就诊的患者的信任,那么其还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如最终经过法院审判,其确实构成非法行医罪和招摇撞骗罪,那其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之规定,如患者在诊所等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其生命健康损害的,可以向其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如该机构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就须向患者进行赔偿。


综上,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患者,在就诊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如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招摇撞骗等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避免遭受更大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损失。如不幸遭受损害,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向该医疗机构提出相应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李 盛/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河海大学

擅长领域: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刑事、民事业务合规


电话:18262632553

邮箱:lisheng@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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