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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14:11   云南  

DHH·业绩

由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汤智荃主任合伙人后永辉共同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涉案当事人Z某于2023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12月20日,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西山分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Z某予以释放。日前,检察机关已经对Z某决定不起诉。


01


案情提要


当事人Z某的女友在双方一次争执中不幸受轻伤,事后Z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12月7日,我所接受Z某的委托,指派汤智荃律师后永辉律师作为涉案当事人Z某的辩护律师。


02


辩护经过


Z某(某市著名设计师,设计作品获得过多项省、市级荣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3年12月8日Z某至派出所进行笔录,当日20时被西山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陪同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做笔录,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情况,到看守所耐心听取当事人Z某的陈述和诉求,认真对其陈述予以记录,做好首次会见笔录,并在初步掌握案件相关情况后,与当事人冷静分析案件的可能性、涉案罪名及量刑幅度,同时从专业角度向当事人浅显易懂、深入浅出地对相关法律程序、法律法规作出及时解释。


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2023年12月20日,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西山分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Z某予以释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为Z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被害人因此索要高额赔偿。辩护人多次和检察院及被害人沟通,被害人虽然委托了专业刑事律师,但经过辩护律师的沟通,索赔金额由80万赔偿降至40万,最终降至20万元。Z某听取朋友的意见,希望拿到谅解书,以获得不起诉或者缓刑。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案件研判及精准把握,建议Z某不同意对方的高额索赔。


最终Z某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积极与检察官沟通,随后检察院召开了听证会,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对轻伤案件的精准把握,从事情的起因、伤情鉴定、社会关系、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态度等方面充分的发表了意见,建议对Z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经过检察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的讨论,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最终决定对Z某适用不起诉,当天Z某与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03


案件复盘


Z某的行为虽应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律也不能作为被害人无理索赔的利器。在办理轻伤案件时,在积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的条件下,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精准把握案情,既要尽量减轻、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与伤害,更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案件对各方造成的影响最小,以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04


法条链接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


2023年12月13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 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

  • 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寄语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


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是法与情的完美阐释与结合。法律是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理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中有情,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依法适用不起诉,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只有将真情融于司法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 汤智荃/

权益合伙人 | 执行主任

北京德和衡刑民交叉业务中心副总监

北京德和衡刑事合规业务中心副总监


农工党云南省委第八届社会与法治委员会副主任

农工党云南省委第七届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家人才库成员

昆明市律协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海南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顾问

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协文化建设与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协破产与重组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协民族团结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云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

昆明市官渡区工商联执委

昆明吉长庚两院科教科法律兼职教授


擅长领域:

重大争议解决;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经济类、职务类犯罪刑事辩护;公司商事业务谈判与诉讼、风险预防和控制、金融类纠纷、企业合规性(刑事)审查;政府、社团、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电话:15887870007

邮箱:tangzhiquan@deheheng.com






/ 后永辉/

合伙人

刑事合规业务中心执行总监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

教育背景:法学本科

电话:18288288048

邮箱:houyonghui@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
德和衡昆明秉承“专心、专业、专才、专注”的服务理念,始终以客户需求为核心,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商事法律服务,竭尽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最大限度满足客户不同的商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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