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窗户玻璃坠落砸坏楼下车辆 损失谁来赔?

2024-08-08 15:03   云南  

本期部分内容来源:


普法强基补短板 · 以案释法进行时


“以案释法”栏目,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旨在探寻法理人情、普及法律常识、传播法治力量、弘扬法治精神、展现云南双普法的进程和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本期案例


家中窗户玻璃老化坠落,砸坏楼下停的车,住户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来看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针对以上案例,栏目组特邀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盛,对案件进行解读。


律师解读


高空抛物以及高空坠物会对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构成严重威胁。国家已针对该情况进行了相应立法。


首先关于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本案中,邹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对其房屋的窗子安装得是否牢固有管理义务,虽其房屋窗子系老化脱落,但其未证明自己尽到了对该窗子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对于自己窗户脱落至他人财产损害一事没有过错,故而需要对造成的该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处罚。”即高空抛物行为,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综上,律师在这呼吁广大公民,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窗子、花盆等物品,同时也提醒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应加强高空安全教育,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加强高层住户的管理,从而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如因高空抛物或坠物遭受损害,要及时报警以确定侵权行为人,从而要求其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经警方调查,仍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可以向可能侵权人主张相应补偿责任,可能侵权人在补偿之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 李 盛/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河海大学

擅长领域: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刑事、民事业务合规


电话:18262632553

邮箱:lisheng@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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