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H·业绩
由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段璎轩、高级合伙人刘丽律师携团队成员张梦娇实习律师办理的一起涉案金额达两千万余元的骗取贷款罪刑事案件,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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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某甲用本人及实际控制公司名义向某银行贷款,为处置本人及实际控制公司债务,某甲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向金融机构贷款共计10多笔,贷款金额2000多万元。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当事人仍余贷款本金近2000万元尚未偿还,经检察院、法院审查认定,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当事人某甲在开庭前一周更换辩护律师,紧急委托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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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充分、全面了解案情,认为当事人前期的辩护思路存在重大问题,须立即调整辩护方案。在距离开庭仅剩一周时间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当即阅卷,在开庭前及时向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提出法律意见,并引导当事人主动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提供可供处理的财产,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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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提出的所有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对某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缓刑。辩护律师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工作质量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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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修订)
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心得
针对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辩护律师要采用不同的辩护技巧和方式,但是无论哪种辩护方式,都离不开辩护律师自身的专业、经验和独立判断能力。只有从事实出发、从证据出发、从案例出发,精准研判、及时沟通,高效辩护,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 段璎轩 /
权益合伙人 | 合规主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中心副总监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妇联主席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中心总监
云南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
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
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
昆明西山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中心特邀调解员
昆明市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
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优秀志愿者”
擅长领域:刑民交叉、政府国企合规、企业重组及破产、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财富管理与传承、重大诉讼与仲裁
电话:15974822550
邮箱:duanyingxuan@deheheng.com
/ 刘 丽/
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云南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合规,民商事诉讼
职业资格:中国律师职业资格
电话:13887693516
邮箱:liuli-km@deheheng.com
/ 张梦娇/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延边大学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电话:13312641644
邮箱:zhangmengjiao@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