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H·业绩
由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丽律师办理的一起涉嫌销售假药案,通过有效的无罪辩护,终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01
案情提要
J某某多次向D某某购买牙疼药并在其经营的诊所进行销售,侦查机关在D某某的住所处查获大量疑似假药劣药的红黄胶囊、黄色颗粒及制药用的苦胆草片、空心胶囊、包装材料等制药原料和加工工具;经鉴定,D某某处查获的红黄胶囊为假药。
02
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刘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多次会见在押的J某某,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断往返于办案机关与承办人员沟通,提交《建议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为J某某争取到了不批准逮捕并被取保候审。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充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J某某的供述、辩解及相关证人证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在与J某某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了无罪的辩护策略,多次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建议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03
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在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法对J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至此该案圆满结案。J某某对刘丽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努力和工作成果表示高度的认可和肯定。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心得
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的敬业与匠心精神,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将最终决定办案的质量与结果。在诉前阶段律师更应该积极主动作为,及时表达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帮助检察官客观全面地分析判断案件,发挥辩护作用,往往可以收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 刘 丽/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民交叉业务中心管理总监
教育背景:云南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合规,民商事诉讼
职业资格:中国律师职业资格
电话:13887693516
邮箱:liuli-km@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