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苟营(一)

文摘   2024-09-02 17:22   吉林  

     写下这个题目,我竟有种莫名的恍惚,而头脑中都是刀郎的神曲《罗刹海市》。

       一语难言,未语泪先流。

     这里做简单的复诉,当做笑话听听便好,如若当了真,那么痛断心肠的又何止是我?

      事情是这样式的:

      因保险受到欺诈我于7月中旬下午四点左右去某市金融监督管理局投诉自己的遭遇,声泪俱下的哭诉中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当场手写了“举报信”,第二天就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约好下午两点与总经理见面。结果,谈话中这个白姓总经理似有意似无意的告诉我她接到了在举报他们的“电话”,本次会见历时三十分钟左右,因谈不拢所以不欢而散。事后沟通时,其再次扬言我“愿意咋告就咋告,随便告。”这种底气和张狂,是我许久不曾见过的自信。

      回家后我越想越憋屈,就把能证明主张的所谓“证据”列在纸上,并以光盘为载体将“证据”(通话录音)于翌日再次提交该金融监管局,不成想隔日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告诉我“看到我写的举报信了”“不让复印,只能看”。那一刻,我如坠冰窟,浑身发冷,眼神由坚定变得迷茫,又由迷茫变得坚定。要知道,我提供的“补充证据”里可是有相关知情人信息啊!泄露这些信息,对于举报人而言无异于灭顶之灾。

     因为通话录音比较多,刻制光盘前我特意问询金融监管局后得知“不用太多,能证明就好”,于是我选择了其中一段通话录音,完整、全面、真实的复原了保险过程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事后,我怕提交的证据得不到认可和支持,又至少两次打电话告诉金融监管局我还有证据,同时表明如有需要愿意配合调查,还有就是在补充证据中特别写道“案件结果出来时,请听我最后陈述”。

      我以为一切向好,谁知道还有一种可能叫南辕北辙。

     “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人员”不记得是补充证据提交后第二天还是第三天,用手机号给我发了信息,着重说明了“通话录音”里反映问题不真实。而这样的情形,上一次还是我发现被欺骗后维权的时候。

      如我所愿立案,如大多数人预言结案。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我都怀疑是不是保险公司代为书写,理由是我提供的证据没有被采用,也没有找我谈话或者索要其他可支持主张的证据,而《意见书》则以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记录为由做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你反映的上诉问题”的最终结论。我很纳闷:明明业务员在通话录音中已经承认存在代签字、宣传与合同内容不符及返佣的事实,为嘛还是出具了这样一份调查意见书?

      为了更好的维权,我特意又去了一次该金融监管局。提出三点请求:1.我要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把我写的举报材料复印带走。2.我要知道行政复议的机关名称、地址和电话。3.我要知道办理此案的人员名字,并实名向该局纪检负责人举报其在本次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多么简单的诉求,多么纯良的出发点!谁能想到,竟然耗尽我大半天时光,甚至于惊动了110出警!

      荒唐么?

      滑稽么?

      悲哀么?

      现实么?

   

    


 



红梅净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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