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
典型案例
近期,房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危险化学品单位施工项目涉及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对该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处理结果
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对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自:“北京东城应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