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公布,看看你能买吗?
首个项目已配售,宝安鸿荣源珈誉府明起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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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珈誉时尚花园共有产权住房(以下简称“本批次住房”)配售工作。现就本批次住房的房源安排、申请队列、认购和选房方式、配售程序、产权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3人及以上家庭可认购两房户型或三房户型住房。单身居民、2人家庭可认购两房户型住房。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二、申请队列和条件
按照房源户型分为两房户型房源的申请队列和三房户型房源的申请队列,具体申请队列按照申请家庭的户籍、社保、年龄、家庭人口数情况确定,确定时间以认购截止日(含当日,下同)为准。两房户型设三个申请队列,三房户型设四个申请队列。各户型房源由第一队列先行选房,有剩余房源的,再由后续队列依次选房。申请人分别按照下列条件分队列认购本批次住房:
(一)两房户型房源的申请队列和条件
1.第一队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按照《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关于人才引进迁户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奖励奖项规定执行,下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3年以上;申请人为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5周岁。
2.第二队列: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符合第一队列规定的条件;申请人配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0周岁。
3.第三队列: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配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0周岁。
第二、第三队列的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的,不受户籍限制。
(二)三房户型房源的申请队列和条件
1.第一队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3年以上;申请人为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2.第二队列: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符合第一队列规定的条件;申请人配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3.第三队列: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本市户籍限制。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配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4.第四队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第一至三队列中任一队列条件。
第一至三队列的家庭人口数为4人及以上。第四队列的家庭人口数为3人,其中申请人为单身且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第二至四队列的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的,不受户籍限制。
两房或三房户型申请家庭在认购截止日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本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奖励补贴;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批次住房认购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判定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本批次住房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认购本批次住房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线上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前段婚姻离婚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的无须提供);
(四)以下人才证明材料之一:
1.学历(学位)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3.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证书;
4.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5.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
6.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7.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
8.“中华技能大奖”证书、“全国技术能手”证书、“广东省技术能手”证书或“深圳市技术能手”证书;
9.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证书。
(五)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六)属港澳台居民的,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
(七)属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等证明材料;
(八)属特殊家庭的,按《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交抚恤定补优抚证、残疾证、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因公殉职证明、孤儿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见义勇为人员认定证明、全国道德模范证书、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证书、广东省道德模范证书、深圳市文明市民证书、劳动模范证书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证书等证明材料;
(九)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认购和选房方式
本批次住房实行集中认购、分队列排序选房。
(一)认购申请方式
不同申请队列的意向认购家庭通过线上方式提交本批次住房的认购申请。
(二)选房方式
本批次住房按两房户型和三房户型分别进行选房。
两房户型的选房顺序依次为第一队列、第二队列、第三队列;三房户型的选房顺序依次为第一队列、第二队列、第三队列、第四队列。各自队列中申请家庭的选房排序,按照公证摇号确定的先后顺序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如属《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家庭,其在各自队列中进行优先选房,选房排序为公证摇号确定的先后顺序。
队列中认购申请家庭属于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的,在各自队列中的选房排序,可按照安居型商品房轮候排序确定,无需参加公证摇号。相关人员的选房排序,在各自队列中位于前述特殊家庭之后,位于其他认购申请家庭之前。
同一队列中认购申请家庭按照选房排序依次自主选房,房源选完即止。认购申请家庭选房时,只能在本批次中选择一套房源。
六、产权管理
(一)本批次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购房人产权份额为50%,政府产权份额为50%。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本批次住房的代持机构和封闭流转实施机构,按照《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代表政府持有和管理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受理、资格审核、确定受让人等具体工作。
(二)本批次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将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本通告第二点明确的申请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新购房人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将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本通告第二点明确的申请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可以根据届时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最新要求,调整再次封闭流转的具体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转让双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向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提出转让申请。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转让双方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通过指定方式签订转让合同,并提交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转让双方按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
(四)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整套住房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五)本批次住房的产权管理、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按照《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本通告相关规定,以及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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