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度第三批面向光明区户籍在册轮候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有关规定,现面向光明区户籍在册轮候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概况
本次供应房源512套,为光明区市场租赁房源,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与市场主体首次签订租赁协议期限为9年。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配租对象
本次配租对象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中光明区户籍的在册轮候家庭,户籍信息以11月26日18:00前属于光明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且已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登记为光明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为准,11月26日18:00之后户籍从其他区迁入光明区的在册轮候家庭,不符合本次认租申请条件。
三、配租面积标准
以在册轮候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配置住房面积。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配租面积标准如下:
单身居民可选建筑面积约38-40平方米的房源;
两人及以上家庭可选建筑面积约46-49平方米的房源;
三人及以上家庭可选建筑面积约53平方米的房源。
注:在册轮候家庭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四、租金标准
五、选房排位规则
第一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特困、低保或低保边缘认租家庭;第二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入围认租家庭;第三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候补入围认租家庭;第四序位为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递补认租家庭。
选房序位顺序依次为第一序位、第二序位、第三序位、第四序位。第二、三、四序位中,认租家庭如为特殊家庭(详见附件1)、有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在相应序位中有优先选房的权利。
六、配租流程
(一)网上认租
符合认租条件并且有意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光明区在册轮候家庭,应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 —>“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http://zjj.sz.gov.cn/ztfw/zfbz/?from=index)—>“认租申请”页面,页面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输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和密码后登录—>点击“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确认符合计算配租面积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等信息后,在线提交房源申请。
网上认租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00至2024年12月3日18:00(共7天)。2024年12月3日18:00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注:
1.如经审核认租家庭计算配租面积的家庭人口数不符合意向小区及意向建筑面积房源配租条件且不存在异议的,视为放弃本次认租。
2.信息变更:认租家庭的住房、人口、户籍、婚姻及特殊家庭登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须于认租截止时间前完成信息变更事宜。信息变更方式为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在线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或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申请变更(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取号)。
(二)认租时申请收入财产核对指引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相关规定,该办法施行之日前(2023年8月1日前,不包含8月1日)提交轮候申请的在册轮候人在提交认租申请时可选择适用原政策或者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选择适用原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的,认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选择适用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的,应在提交认租申请时同时提交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申请,申请材料应诚信申报,如因为申报表填报有误导致无法进行核对的,按照原政策执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携带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承诺和授权书至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东南侧科润大厦裙楼2楼窗口处(瑞幸咖啡旁边手扶电梯上2楼)提交相关资料(收件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咨询电话:0755-23696012。
在认租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日18:00前未在系统提交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申请或者未按要求到上述地址提交相关资料的、选择适用新政策但超过收入财产限额的认租家庭视为选择适用原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另新政策入库的的家庭如重新提交的财产收入核对超过收入财产限额的不予认租。
(三)认租资格核查及核查结果公示
认租结束后,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租家庭的资格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初次公示为初审结果,并根据异议情况公示终审结果。认租家庭可于初审结果及终审结果公示期提出放弃认租申请,放弃认租不视为放弃选房,不计入放弃次数,具体放弃认租方式请留意后续通告。
(四)公布认租名单和选房排位
核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按照选房排位规则确定合格认租家庭的排位,并在后续的选房通告中予以公布。
(五)选房和签约
对合格的认租家庭,安排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具体时间安排及选房方式将在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七、咨询、投诉举报和监督
(一)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政策咨询电话:0755-29102063;网上认租、资格核查、结果公示、选房签约咨询电话:0755-23696012。
(二)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或者深圳市光明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29102063,地址: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东南侧科润大厦A栋11楼。
深圳市光明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八、重要提示
(一)本批次网上认租时间由2024年11月27日9:00至2024年12月3日18:00截止,请符合认租条件且有意向的家庭在认租期间内提出认租申请,请已认租的轮候家庭结合家庭实际情况谨慎选择意向户型,如无意向可于认租截止时间节点前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取消认租申请。
(二)已认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且符合本通告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可同时认租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但一个家庭只能选定并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认租家庭已签订其他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且仍有效的,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入围、候补入围及递补名单)。
(四)认租家庭选房排序到位,只可选择意向小区及意向建筑面积的房源。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选房排序到位,有其意向小区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房;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含线上选房签约合同);
放弃选房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五)因轮候人数众多,房源按照轮候排序选完即止,后续的核查结果和选房通告将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发布,请认租家庭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配租房源。
(六)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含线上选房签约合同)前,认租家庭人口数、住房、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认租家庭选定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含线上选房签约合同)的,将立即退出轮候库,原轮候排序作废。
(八)本次配租不组织统一看房,如想了解房源实际情况,可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55-88658222。
(九)本次供应房源装修配置较低,家用器具除空调外不配置其余家电;厨房预留管道和开口,不配备抽油烟机、燃气灶、电磁炉;单房38-40㎡为开放式厨房,不可使用明火。如原配置家用器具无法正常使用或缺失,需由承租家庭自行维修、更换和购置。
(十)项目周边风险情况。润明居靠近公交站,会对住户造成噪音影响;紧邻地铁13号线,处于建设阶段,可能存在一定程度噪音、粉尘、震动等影响;项目临近排洪渠(明渠),不确定雨季渠道是否产生不良影响。以上项目情况请各认租家庭结合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其余风险情况不一而足,以实际情况为准。(详见附件2)
(十一)学校学位情况。本次供应项目周边学校学位紧张;项目所在片区幼儿园预计2025年春季有少量插班学位,但无法确保完全满足插班需求。符合入园条件的,家长可结合自身实际到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申请入读;项目所在片区义务教育学校已满员招生,无法在2025年春季启动插班招生。区教育局将在2025年秋季,统筹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进一步挖潜插班学位。具体情况以光明区教育主管部门或承租小区周边学校发布的信息为准。如有适龄儿童入读需求,请充分知晓项目情况,结合家庭实际需求谨慎选择。
(十二)停车位情况。本次供应项目停车位较为紧张,物业公司将根据车位规划及实际停放情况,动态调整停车位使用专项规约,不保证所有车辆均能停放到本项目。承租人的停车需求应服从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管理单位相关规定;对停车位数量,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不作任何承诺,请申请家庭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认租。物业公司咨询电话:0755-88658222。
(十三)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为通过社会筹集房源,租金将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若出现房源合作协议到期未能继续承租的情形,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换到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入住,届时将按最新规定进行续租管理。
(十四)落户及办理居住证情况。关于保障性住房是否能落户及办理居住证,以辖区派出所的意见为准。
(十五)本次配租结束后的剩余房源将收回另行分配。
本通告未尽事宜或歧义事宜由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特殊家庭解释
2.配租项目重要事项提醒
3.润明居户型图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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