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盗回嫖资,自首仍获刑,引网友热议

体娱   2024-11-24 15:22   广东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一年前,赵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失足女子邹某,两人私下商定以 3000 元的价格进行非法性交易。见面后,赵某依约将 3000 元现金交付给邹某。


然而,在交易完成后,赵某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或许是认为此次交易并不 “物有所值”,竟趁着邹某洗澡之时,偷偷从邹某包中将那 3000 元现金取走并离开现场。



邹某洗完澡后,发现赵某不见踪影,同时包里的钱也不翼而飞,自然是怒不可遏。但由于自身从事的是违法的卖淫活动,心存顾虑,所以起初并未选择报警。


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赵某或许因内心愧疚,主动前往相关部门投案自首。他不仅如实交代了与邹某之间的嫖娼违法交易过程,还坦诚了自己拿走嫖资的行为。


警方随后展开行动,赵某因嫖娼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 5 日,同时,因其拿走邹某 3000 元现金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警方对其立案调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详细审查后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过,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即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事实且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如实供述了盗窃情况。并且,在整个案件办理期间,赵某积极赔偿了邹某的损失,取得了邹某的谅解,同时也认罪认罚。基于这些因素,法院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此事一经传出,瞬间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纷纷发表看法。有的网友调侃赵某 “玩不起就不要充当大爷”,认为他在嫖娼交易中的这种 “反悔” 行为十分可笑;有的则评价其 “不讲武德,白嫖失败,太丢人了”;还有网友提出疑问 “拿回自己的钱,也是盗窃?” 更有观点认为 “不合法的收入,不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赵某支付给邹某的 3000 元是嫖资,属于非法交易的资金往来,但一旦交付完成,这 3000 元的所有权便已转移至邹某。


赵某趁邹某不备将其拿走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使邹某从事的是违法活动,其合法财产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能因她的违法身份而否定其对这笔钱在特定情境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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