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哪些银行和企业可以开展优质企业贸易
外汇收支便利化?
答:符合条件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省分局备案后,作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银行,可对本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审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的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利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
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银行,
可为本行优质企业实施哪些便利化措施?
答: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优质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1.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4.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5.经所在地外汇局省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企业名录登记便利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有何
作用?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名录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第一条: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是否所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都需
要办理名录登记?有无例外情况?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条,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优化服务贸易业务办理要求
机构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税
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境内机构和个人(简称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2.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3.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
次对外支付的,每次对外支付都需要
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银行可以审核电子税务备案表吗?
答:可以。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之(四),办理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银行应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电子单证审核便利
银行可以凭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外汇
收支业务吗?
答:可以。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为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本指引所称电子单证,是指境内机构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五)条,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符合条件的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
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分
类是否必须为A类?
答:不是。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七十条,符合条件的银行应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展业原则,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上一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类及以上(不含B-);银行未直接参与评估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评估分行的评估等级为准;
2. 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
3. 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
此外,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七十三条,银行违反本指引等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外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1年。
银行如何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
企业?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银行应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展业原则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
2.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3.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及时按银行要求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后,需要抽查企业原始交
易单证吗?
答:需要。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每年不定期抽查企业原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相应电子单证的一致性。发现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不真实或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为其办理业务时停止审核电子单证,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