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公众需提高警惕,主动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避免落入违法犯罪陷阱。
01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02
1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3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03
案例一
2021年,某地破获全国首例通过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地下钱庄案。犯罪嫌疑人索某在境内购买比特币,在韩国虚拟币交易网站出售并获取韩元,售卖给有韩元兑换需求的相关交易对手。在该案中,地下钱庄经营者以非法经营罪被刑事处理,相关交易对手则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在某地破获的跨境赌博系列非法经营案中,地下钱庄团伙境内归集赌资后,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团伙将赌资转换为虚拟货币,并在境外通过火币网、OK网等交易平台卖出,换成境外合法币付至赌博网站。在该案中,虚拟货币成为跨境赌资转移的重要载体,为赌博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相关参与者受到行政处罚。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三要” “三不要”!
三不要:不要组织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不要轻信高收益、高回报等宣传,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及转账。
越合规越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