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点知识|②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文摘   2024-11-05 17:39   甘肃  

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越合规 | 越便利

01


账户改革

(一) “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改革目的: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资金使用。

适用场景: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外汇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二)股权出让资金划转人民币账户

适用场景: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外汇局核准

适用场景: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02


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严格禁止规定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投资渠道规定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

放宽投资渠道:可以投资于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


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规定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高水平开放地区例外情况: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


购买房产规定

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

房地产企业例外情况: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可以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



03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额度


额度限制取消、比例要求保留


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依然保留累计汇出额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15%的要求。


04


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科技型企业自主借用外债

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05


网上办理业务

数字

外管

线上办理更方便

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互联网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目前近50%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具备网上办理功能。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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