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地下矿山篇(六)

科技   2024-12-20 15:1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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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地下矿山篇(六)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3.3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且高于一个中段高度的水压。

“关键巷道”是指安装防水门后能够控制井下涌水流向水仓、主井、副井、马头门和车场等区域的巷道。安装并关闭防水门后可以控制井下涌水流入水仓的速度和水量。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仅靠水泵的机械排水能力不能完全保证矿山的安全。在关键巷道内设置的防水门应位于水仓进水口及需要保护的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之外,当井下短时间最大涌水量超过排水系统的最大能力时,防水门可以保证排水系统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的安全。因此,关键巷道内设置的防水门位置与设计不符,或者防水门的数量和设防压力低于设计要求,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8.3.3 条规定: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0.1MPa。水仓与水泵房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

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可以控制由水仓进入水泵房吸水井的水流速度,防止进入吸水井的水流速度超过水泵的排水能力,避免排水系统破坏引发淹井事故。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隔墙和配水阀的压力等级不应小于水泵房出口内防水门的压力等级。矿山未按设计设置隔墙或配水阀,或者压力等级低于设计要求,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4条规定:在强含水层及高水压地层中作业应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主要是指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采空区或者邻近其他矿山的区域;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的区域;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带的区域;接近有出水可能的老钻孔的区域;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矿床与含水层之间的防隔水矿(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的区域。

“防治水技术方案”应包括水文地质条件、防治水工程的具体布置、防治水工程与其他矿山工程实施的时序要求等内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即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当预测施工作业有可能穿过水患地层时,如未事先编制好防治水技术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则可能产生较大突水风险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1.4.4 条规定:在强含水层及高水压地层中作业应边探边掘,打钻孔超前探水,每次钻孔数量不少于 4 个;钻孔深度在竖井中不小于40m,在平巷中不小于10m。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必须打超前钻孔探水,保证作业面安全。保证超前钻孔的数量、方位和深度满足设计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探清掘进面前方的含水层情况,并预留采取处理措施的空间。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解读: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主要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或地表沉降、开裂、塌陷易导致地表水进入井巷和采空区的矿井。强降雨在气象学上一般被称为“暴雨”,气象部门有相应的等级划分:①1小时内的雨量为16毫米或以上的雨;②24小时内的雨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生产或基建地下矿山生产中遇到本条情形时,发生淹井困人的风险极大,如果不实施停产撤人,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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