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地下矿山篇(五)

科技   2024-12-19 14:4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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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地下矿山篇(五)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2.5条规定: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截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

“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主要是指矿区周边存在湖泊、水库、溪流、河流或季节性洪水。对江河、湖海等大型水体,应将河流改道或留矿柱,避免水体与井下发生直接水力联系。对小水库、灌渠、沼泽等中小型水体,除矿体上部覆盖层很厚、隔水性能好,水体与井下无直接联系外,一般在生产前应排干。对洪水、雨水、冰雪融化水等季节性水体,应设置截(排)洪沟,拦截和导出地表水体至塌陷区之外。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4.3条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

“额定排水能力”是指水泵铭牌上标示的排水能力。井下主要排水系统的水泵最少要求配置3台,其中包括1用1备1检修,主要目的是保证排水设备在正常和设计最大排水工况条件下排水能力的可靠性。如果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能力低于设计要求,则存在淹井的风险。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4.4条规定: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

“有效连接”是指任何水泵(包括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均应与全部管路(包括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连通。设置备用排水管路的目的是避免工作排水管路出现故障导致排水系统能力下降。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4.2条规定: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

井下涌水量超过排水系统的最大能力时,关闭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出口内的防水门,可以保护水泵房内的排水设施正常工作。当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内无法设置防水门时,允许将防水门设置在中段巷道内,防水门的位置应位于水仓入口和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之间。另一个出口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并与通达地表的安全出口连通,或直接通达上一水平,否则,视为无效安全出口。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解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 4 款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

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本身安全性较差,随时存在坍塌和冒顶的风险,作为水仓则无法保证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8.2.3 条规定: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当井口的原始地形标高不能满足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的要求时,可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洪堤、拦水坝和修筑人工岛等。如果井口标高未达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解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 2061—2018)第4.3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置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类专业背景,能对矿山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准确掌握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否则,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解读: 

防治水机构和探放水队伍,是矿山有效实施防治水工作的人员和组织保障,否则制定的防治水安全措施将无法得到高质量实施,矿山的防治水工作仍有可能出现重大缺陷。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解读: 

“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包括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孔口管和控制阀门等。探放水设备是矿山有效实施防治水工作的设备保障。探放水设计是探放水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探放水作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执行。矿山未编制探放水设计,专用探放水设备数量不满足探放水设计要求,或者矿山未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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