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是最大的支持,关注是最好的鼓励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自然发火危险篇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2.1条规定: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应设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自然发火”是指有自燃倾向性的矿石被开采破碎后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发生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出现发火和冒烟的现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然发火,由于燃烧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有大量的 H2S、SO2产生,硫化矿石在自热阶段也有SO2产生,因此,SO2和H2S浓度可作为监测指标;硫化矿山自热区段涌水的酸性增强,pH值也可作为硫化矿山火灾的初期征兆指标;矿井空气和岩石温度是鉴别内因火灾最直接、最准确的指标。如果矿山未实施环境监测并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则无法监测矿山发生火灾的前期征兆。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2.2条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主要运输巷道、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均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注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选择合适的采矿方 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矿床最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及时充填采空区;应有灭火的应急预案;采用黄泥或其他物料注浆灭火时应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钻孔 网度、料浆浓度和注浆系数进行;应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严密封闭采空区;应清理采场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采取的防灭火措施是避免和应对火灾的有效措施。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解读:
“自然发火预兆”是指井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的指标出现异常,系统发出报警的情形。“有效处理措施”主要有阻断通风风流、实施灌浆覆盖、撤出人员等。对于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进行井下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提前发现矿山自然发火预兆,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