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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地下矿山篇(一)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解读:
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型式有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平巷)或其组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1.1.1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均能独自到达地面,且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安全出口与设计不一致”是指矿山实际的安全出口数量少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联络巷(如石门巷道)太长,如图1-1所示,生产中一旦出现大面积矿岩垮塌导致中间全部线路阻断时,则会导致端部人员无法逃离。但应注意,此处并非要求沿走向长度每超过1000米就应设有一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而是要求在端部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即可(有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设置)。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直达地面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中段连通此翼直达地面的。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规定: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
“主要安全出口”是指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矿山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全部为竖井时,如果所有井筒内均未设置梯子间,一旦发生电力中断或机械故障难以短时恢复提升时,则会导致井下人员无法自行疏散、撤离,因此应保证至少有一个井筒内设置梯子间。但并非要求所有竖井均应设置梯子间。两套独立的提升系统或1套提升系统设置梯子间,可提高安全出口的可靠性,避免将人员困在井下或罐笼中。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第6.3.1.4条规定: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是指进行运输、出矿、凿岩、充填和回风管理等作业的水平。“采区”是指阶段或开采水平内划分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块段。“盘区”是指按回采工艺要求由若干矿块组成的独立回采区段。“矿块”是指在阶段中每隔一定距离,对矿体划分的最小独立回采单元,矿块内可完成掘进、爆破、装矿、运输、卸矿等回采工序。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地下矿山井下环境湿度大,还经常受到回采爆破振动、地压影响。因此,安全出口内的设施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当梯子、踏步破坏程度达到无法行人时,则视为安全出口不畅通。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