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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地下矿山篇(二)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解读: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解读:
“矿权主体”是指矿山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同矿权主体的两座或多座矿山属于不同的生产管理单位,相互贯通后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入井人员难以有序管理、作业区相互干扰等风险,一旦发生火灾、突水事故,可能蔓延至相邻矿山。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没有经过整体设计,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贯通,可能导致两个生产系统的通风系统紊乱,引发炮烟中毒和火灾事故。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
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 年 9 月 6 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一批)
( 2013 年 9 月 6 日 发布)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 1.2 米 以下(不含Φ 1.2 米 )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
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2015 年 2 月 13 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 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