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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七十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党员。除了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外,还存在学校校务公开、医院医务公开等事务公开制度,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规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按照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各级党组织应当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可以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相关群众纪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党的群众纪律内容十分广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本章其他条款并未概括党员违反群众纪律的全部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可能出现没有遇到的,或者党章、其他党内法规没有列举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通过本条的规定,不论是何种新型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都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本条规定使《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更加严密,增强了适用的广度,从根本上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稿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