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近期热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念、类型、动因、9月并购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等)
来源:invictus耀的法研库
目录
一、并购重组是当前A股重要主题
二、并购、重组的一般概念
三、并购重组的类型
四、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
五、并购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六、重组牛股的三大特点
一、并购重组是当前A股重要主题
二、并购、重组的一般概念
三、并购重组的类型
(一)按行业关系划分
横向并购(Horizontal Merger):是指同行业间的企业兼并,即两个生产或销售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兼并。
纵向并购(Vertical Merger):是指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即优势企业将与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非本企业所有的前后道生产工序、工艺工程的企业收购过来,从而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并购分为向前并购和向后并购。
混合并购(Conglomerate Merger):是指一个企业对那些与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同性质和种类的企业进行的并购行为,其中目标公司与并购企业既不是同一行业,也没有纵向关系。
(二)按并购动因划分
战略并购:是指并购双方以各自核心竞争优势为基础,立足于双方的优势产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在适度范围内强化主营业务,从而达到产业一体化协同效应和资源互补效应,创造资源整合后实现新增价值的目的。
财务并购:财务并购是和战略并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财务并购是指收购方将收购作为公司的一项财务战略,这一类的财务并购并不强调参与公司运营而提升公司业绩,而是更多地着眼于通过资本运作或者价值发现而使资产价值得到提升。
(三)按并购双方的态度
善意并购(friendly takeover):是指收购方事先与被收购方商议,达成协议,从而完成收购。在收购过程中,被收购方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有利于并购的完成,也对收购完成后的整合具有关键作用。
敌意并购(hostile takeover):是指收购方在未与目标公司达成协议时,强行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敌意收购方往往被称为“公司袭击者”。敌意收购收购成本会比较高,其好处在于收购方可以掌握主动性,而且比较突然。
(四)其他分类
直接收购、间接收购、协议收购、公开市场收购、要约收购、非要约收购。
四、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
企业并购的根本动机,或是企业趋于追求利润的本性,或是由于竞争压力而被迫采取主动行动。寻求扩张的企业面临着依靠内部扩张和通过并购谋求发展的选择。内部扩张往往需要经过一个缓慢而不确定的过程,通过并购发展则可迅速达到预期目标。
协同效应(战略并购):企业并购交易的支持者通常会以达成某种协同效应作为支持特定并购活动的理由。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概括为:经营协同、财务协同、管理协同、技术协同、文化协同、品牌协同。
借壳上市
投机(财务并购):如果并购收益来源于财务效应,选择目前价值被低估的目标公司,只是等待时机再出售获利,表现为一种投机行为。
五、并购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2024年9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并购改革意见”,市场上亦称之为“并购六条”),并同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上交所、深交所亦分别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并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次主要改革措施及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并降低锁定要求、新增简易审核及注册程序、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放宽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审核要求、支持跨界收购等。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征求意见稿》修订/新增内容:
第四十六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私募投资基金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六十个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私募投资基金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六十个月,且为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分析:
“反向挂钩”指的是私募基金持有标的企业股权的期限越长,其通过并购重组换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相对越短。此项制度并非首次出现,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对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享受“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优惠制度”,且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参照执行。
私募基金在多数情况下仅作为并购重组交易中标的公司的财务投资者,较少涉及《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的特定对象等情形,因此其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适用的锁定期主要取决于其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时间。根据《重组办法》,如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如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12个月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属于重组上市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
而《征求意见稿》对“反向挂钩”制度做了具体优化措施安排。概括来说,私募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期限满5年的,在不存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即私募基金在交易前后均无上市公司控制权等情形的,换股取得股份的锁定期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组上市中,私募基金为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的,锁定期由24个月缩短为12个月。
同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以及还需要关注的是锁定期穿透核查问题,《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均仅对标的公司股东转让其通过重组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了锁定期限制,而未对标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即间接持股主体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份额进行明确锁定期限制。
对于该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之《附件: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对穿透锁定作出了相关要求,即如果交易对方系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应当核查穿透到非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持有交易对方的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私募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现行规则并未禁止私募基金收购上市公司,但由于私募基金特点,成为或收购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可能会出现出资及管理层面如何运营、控制权清晰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问题。我们理解未来会有更多配套规则及相关实践等,以指导私募基金收购上市公司。
六、重组牛股的三大特点
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汇编-2024年11月发布
11月1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回应市场诉求,助力上市公司更好理解政策导向、把握监管理念,上交所整理了近年来沪市比较有代表性的30个并购重组案例,即日起以《并购重组典型案例汇编》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发布。在案例的选取上,本次汇编涵盖的类型丰富多元,对产业并购、跨行业并购、收购亏损资产、海外并购、重组上市、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多种类型均有收录。
在编写的手法上,系统总结案例背景、交易架构、方案特点,并对照当前政策要点对案例成功做法和可鉴之处做出点评和说明,力求专业、实用,便利市场主体参照实施。
上交所表示,为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合规筹划推进并购重组,此次并购重组案例汇编还专门选取了“内幕交易防控不当”“标的公司财务造假”“蹭热点式重组炒作股价”“盲目跨界标的失控”等4种负面类型对应的12个案例。上述案例的选取旨在提醒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警惕相关风险,体现了一线监管在鼓励上市公司规范、有效实施高质量并购重组的同时,始终对各类“借重组之名、行套利之实”的不当并购交易高度关注、从严监管的鲜明导向。
“国九条”发布以来,沪市公司合计新增披露重大资产重组37单,相较去年同期的26单,活跃度有所提升。
“并购六条”发布后,市场逐步从观望走向行动,新披露项目15单,其中10月21日—27日一周新增披露6单。截至目前,2024年共新增披露42例,较2023年1月—10月的34例略有增加,整体相对有序。从交易类型来看,主要为大股东资产注入及产业并购,占比约90%。
并购重组助推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重点关注进口替代、产业链安全和卡脖子领域等国家战略支持产业。
在“硬科技”领域,并购重组有望助力上市公司实现技术创新与资源整合,通过购买资产或股权实现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技术水平及市场竞争力。
2024年7月,普源精电发行股份购买耐数电子67.74%股权获证监会同意注册。普源精电主要从事通用电子测量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并购,公司希望拓宽产品布局、深化上下游延伸和技术合作,提升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对标行业龙头企业,实现从硬件向整体解决方案的转型升级;增强公司产品在细分应用领域的品牌效应。
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并购的未盈利资产如果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则同样有望助力公司提高质量。
士兰微于2020年7月启动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收购,拟发行股份购买国家大基金持有的集华投资19.51%股权以及士兰集昕20.38%股权。尽管在交易时点标的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但标的公司已展现出良好的基本面,从长期看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通过此次收购,士兰微进一步推动8英寸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特殊工艺研发、制造平台的发展,增强公司生产制造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
支持产业整合,围绕主业开展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产业并购强化主业相关性,鼓励同行业、上下游产业并购。鼓励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用好并购重组工具,加大对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的整合力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今年,中直股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昌飞集团和哈飞集团100%股权,实现了直升机业务的全面整合。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整合航空工业集团直升机领域总装资产,增强公司业务完整性。
2024年6月,昊华科技发行股份购买中化蓝天100%股权完成,本次重组帮助公司实现氟化工产业链互补和协同。同时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重组落地后,预计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收入来源。
近期政策指出对重组估值、业绩承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一步提高包容度,更好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拓宽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空间。但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规范实施并购重组,并不意味着对“伪重组”“借道重组套利或炒作”打开方便之门。
在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主线下,对明显违规违法的行为,监管仍然会保持一以贯之的态度,切实保护好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对于跨界并购,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事求是区分交易性质、交易目的等,判断交易风险,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谨防盲目跨界、忽悠式重组。对屯壳炒壳、玩概念、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等交易始终从严监管,打击各类市场乱象。
目的不纯、方向不准、操作不当的并购重组交易失败概率往往较高,最终导致交易各方的努力付诸东流,使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部分公司在停牌前股价大幅上涨,可能存在内幕信息泄露,进而导致重组失败。
如某公司股价在停牌筹划重组前大幅上涨,后经查实公司董事长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被证监会立案,公司终止本次交易。部分上市公司及市场主体存在“借重组之名、行套利之实”的不良动机。
如某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复牌后股价大幅上涨,半年后重组交易终止,而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已于收购终止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减持过半;部分公司被自媒体等贴上“重组概念股”标签,股价炒作严重偏离基本面,如重组标的不及预期甚至重组预期落空,极易出现连续跌停。
摘要:沪市有代表性的30个并购重组案例+4种负面类型12个案例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41101_10763626.shtml 树典型、讲规范、重质量——上交所发布并购重组典型案例汇编 2024.11.1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工具,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明确要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国九条”对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作出重要部署以来,中国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政策环境,相继推出“科八条”“并购六条”等支持性政策,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 为进一步回应市场诉求,助力上市公司更好理解政策导向、把握监管理念,上交所整理了近年来沪市比较有代表性的30个并购重组案例,即日起以《并购重组典型案例汇编》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发布。在案例的选取上,本次汇编涵盖的类型丰富多元,对产业并购、跨行业并购、收购亏损资产、海外并购、重组上市、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多种类型均有收录。在编写的手法上,系统总结案例背景、交易架构、方案特点,并对照当前政策要点对案例成功做法和可鉴之处做出点评和说明,力求专业、实用,便利市场主体参照实施。 为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合规筹划推进并购重组,此次并购重组案例汇编还专门选取了“内幕交易防控不当”“标的公司财务造假”“蹭热点式重组炒作股价”“盲目跨界标的失控”等4种负面类型对应的12个案例。上述案例的选取旨在提醒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警惕相关风险,体现了一线监管在鼓励上市公司规范、有效实施高质量并购重组的同时,始终对各类“借重组之名、行套利之实”的不当并购交易高度关注、从严监管的鲜明导向。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案例汇编相关内容主要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业务负责人等主体参考,上市公司筹划、实施和披露并购重组相关事项,应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正式意见为准。 |
01.青岛海尔多次产业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 02.产业整合:沃尔德差异化对价购买鑫金泉 03.昊华科技实施同一控制下产业整合案例 04.持续注入优质资产:长江电力收购水电资产 05.普源精电:提前锁定+分步实施 06.南微医学收购CME:拓宽海外渠道,加速海外布局 07.大股东注资型产业整合:中直股份收购直升机资产 08.中文传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09.跨界并购:安孚科技收购南孚电池 10.小额快速:长岭液压收购江阴尚驰 11.士兰微收购亏损子公司少数股权 12.定向可转债:思瑞浦收购创芯微 13.定向可转债:华电国际购买少数股权 14.境外收购:闻泰科技收购安世半导体 15.洛阳钼业:多次重大资产购买 16.长电科技要约收购星科金朋 17.首旅酒店收购如家酒店集团,打造全国领先酒店集团 18.酒店业的巨资并购——锦江股份收购卢浮集团 19.分拆借壳:中交设计借壳祁连山 20.A吸A:宝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武钢股份 21.A吸A:中航电子吸收合并中航机电 22.“中国神运”的神奇之旅——中远中海合并案例分析 23.A+H吸A+H:南北车合并 24.A+H吸A:广州药业跨市场吸并白云山 25.非A吸A-中国能建吸并葛洲坝 26.A吸B:冠豪高新吸并粤华包B案例分析 27.B转A:新城控股吸收合并新城B股 28.B转A:浙能电力吸收合并东南发电 29.吸并+分立:城投控股换股吸并阳晨B股并分立上市 30.产业整合:中国国航要约收购山航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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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B转A:浙能电力吸收合并东南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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