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广告经营主体: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进一步依法规范全市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起以下倡议:
一、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要坚持正确导向和价值取向,以文明、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要求。
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三、不为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类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违规广告,不开展相关不当营商活动。
四、在酒类广告中,坚决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坚决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坚决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民兵预备役的名义或者形象。决不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搞不当营商。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
五、酒类广告不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
六、广告内容不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
七、自觉防范和抵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含有“特供”“内供”“专供”“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内部招待”“党政机关或军队专用、专供”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八、不在广告中变相使用拼音缩写、汉字谐音及大写英文字母等“暗语”来指称党政机关和军队,如“QGRD”(全国人大)、“JD”(军队)等。
在此,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吁全市广大广告经营主体要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监督,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发现“特供酒”等虚假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让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全市清朗稳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广告市场环境。
消息来源:广告监督管理股 王敏娜
编辑整理:机关党建和非公经济党建办公室 于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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