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殇小编按:
嘿嘿,这可是来自名为广西高院的公众号的文章,咱可以看看判决内容啊,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和施工方各承担5%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责任。
看看监控的图片,就知道产妇翻越的护栏对她而言有多高,这是该产妇自主选择的后果,她顺利的翻过去了,找了个更高的楼层跳了,这就是她不想活了而已,家里人首先要反思下为什么会搞成这样?竟然还有脸赖到医院头上。
法院就更离了谱了,这自由裁量权真是发挥的淋漓尽致,你说你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我就是想判决给家里人点赔偿,这就是我法官的权利,没问题,关键你还大张旗鼓的说,这就NB了,那就请大家一起看看呗,放在放大镜下看看呗,这判决看出来没?到底谁才是法治下的弱者啊?
来源于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刚刚办完出院手续,
产妇以寻找丈夫为名,
径直离开产科大楼,
自行翻越警戒栏杆进入施工场地意外坠亡,
家属要求医院和施工单位赔偿110万元,
产妇的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0日,梁某某在某医院产科住院分娩,同日生育儿子罗某。2023年1月2日,梁某某产后符合出院条件,丈夫罗某某为其去办理出院手续。期间,梁某某走出产科,穿过连廊,打开连廊与露台的门,在4楼自行翻越警示栏杆进入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然后上到5楼以上楼层(具体几楼无法确定)高空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梁某某家属认为梁某某的死亡与该医院对公共通道与施工现场没有严格的隔断,及施工单位管理不规范具有因果关系,医院与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侵权,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与施工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施工单位辩称,施工场地设置了安全防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由横栏及立杆组成,高度为1.2米,安装牢固,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栏杆处张挂明显的“请勿翻越栏杆”安全警示标识。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辩称,医院露台现场设有1.2米高护栏,旁边也有警示标志,对住院的成年人来讲,该安全措施足以防止坠落,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产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翻越护栏的后果而主动为之,产妇的亲属应当予以阻止。医院已经尽到建设单位安全保障义务。
谁应当对梁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医院的公共通道与施工现场没有严格的隔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梁某某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梁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进入施工场所危险的发生及后果应当有提前预见的能力。梁某某入院时神志清楚,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在医院生产后能够自由行走,能与家人交流并走动,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梁某某家属,在梁某某产后康复过程中未能及时陪护,家属也存在监管过失。故梁某某本人及其家属,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据此,综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因素,酌定医院、施工单位对梁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各承担赔偿金额5.7 万元。
梁某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判决医院承担5.7万余元予以维持,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法官:保护自身安全,注意阅读公共场所安全提示
“施工场所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是一般公众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成年人对于已知的风险,自愿冒险的自甘风险行为,不能一味强调他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否履行。
安全无小事,在公共场所从事各项活动时,我们应当注意阅读各公共场所中的安全提示或安全管理规定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公共设施的管理者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各类设施的安全可靠,维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