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政府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及相关授权组织在制定和执行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和规章时,能够公平地对待所有经营者,防止和避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该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国务院2016年第34号文首次引入。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提出全面实施该制度,从法律层面提供制度依据。2024年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条例》”),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监督机制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外,中央部委还制定了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在内的⼀系列配套规则。
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通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这项制度有助于加快建设全国统⼀大市场,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2]
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以《条例》为核心,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规范性⽂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济活动”一般指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情形。
《条例》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由“起草单位”实施,侧重于关注实际起草政策措施的主体。应注意的是,大量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草案,由国务院各部门负责起草。这些部门的立法起草活动也纳入到了《条例》的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二)审查主体:
起草单位自我审查:由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
本级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起草单位会同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作机制。
(三)审查时间:政策措施应当在起草阶段开展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出台。
(四)审查标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等依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等等。
四
常见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有哪些?
截至2024年6月,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件447万件,废⽌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3]从这些案件来看,常见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高发问题主要集中于国有与民营、本地与外地企业在准入待遇上的差异,例如给予特定企业优先开发利用权或特许经营权,采用设立目录库等手段优先支持本地、国有企业或直接指定特定企业开展经营,以及设立不合法的准入、退出要求。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高发问题主要集中于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待遇问题。例如要求必须从本地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禁止或者层层加码阻挠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
招标投标项目中也容易出现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问题,例如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在本地或在本地有办公地点、分支机构,对地区内外参与招投标的企业设置不同的参选要求,将评分标准与本地业绩奖项挂钩,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有本地落地实施经验等。这些行为限制是此次《条例》的关注重点。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或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财政优惠
高发问题主要集中于没有法律、⾏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作出减税、免税、退税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按照企业在当地纳税数额、经济贡献、就业支持等情况或者设置企业目录库优先配给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和政策。
《条例》明确奖补政策应有上位法依据,厘清各类奖补的概念和界限,并指出关键是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成本。[4]《条例》颁布后,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加强对存量财税优惠政策的清理和审查,对违反规定制定优惠政策或以财政扶持、奖补等方式向企业返还税收和非税收入的违规行为进行治理。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高发问题主要集中于政府制定参考价格或统一执行价,要求企业统一生产要素、划分供应区域和数量,引导企业深度合作、共享资源等。《条例》第11条通过从源头预防出台限制、阻碍价格机制市场化的政策文件,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维护价格机制。[5]
五
如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首先,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业人士,对起草的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规范性⽂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还可以对已经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
其次,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委托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再次,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培训,系统专业的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制度背景、法律演进、主要内容和重大变化,深化相关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最后,充分听取有关经营者、⾏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可采取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感谢实习生李佩姿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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