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下称“《管理办法》”),并就《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管理办法》将替代已运行十余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下称“《业务指引》”)。《管理办法》相比《业务指引》,一方面通过分组银团、调低牵头行份额等措施降低银团贷款的组团门槛,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另一方面,通过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责分配等措施增强银团内部的风险控制。同时,相对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澄清了是否允许拆分转让贷款额度,以及代理行职责细分等问题。以下,笔者将提取《管理办法》中对实务影响最大的五个方面:分组银团、牵头行份额、代理行职责、转让、收费,从银行业律师的角度进行解读。《管理办法》明确了分组银团贷款按「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解读】《管理办法》确立了新的银团筹组游戏规则,取消了《业务指引》中关于整个银团需要“基于相同贷款条件”的要求,采取了与国际接轨的分组银团规则。同时,关于分组的依据,也在《征求意见稿》仅限于“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基础上修订为“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虽然只是字面上的微调,但是保留了分组的灵活性。成熟市场的银团贷款分组标准不限于期限和种类,还包括币种、法域、利率、担保结构等。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场景,同样币种的贷款行形成一个分组,并指定一家代理行对接借款人,这样的法律关系更清晰、简洁。当新的贷款行加入已形成的分组,视为对同等贷款条件的同意,更便于银团管理。《业务指引》中规定,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不低于50%。《管理办法》则将上述比例分别降低至15%和30%。《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若在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的,每家牵头行的承贷份额不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不高于70%。【解读】《管理办法》进一步减轻了牵头行的份额负担,有利于在担任牵头行方面经验丰富,但放贷资金不足的银行。须知,在国际银团市场上,存在大量只牵头组团或提供代理行服务,承担极小贷款份额甚至不承担任何贷款份额的情况,上述金融机构功能类似于投行。虽然这类极端操作是《管理办法》所不允许的,但是目前的趋势能鼓励牵头行充分发挥管理和撮合的技术优势,其服务功能将愈加得到贷款市场的认可,独立于其发放贷款的功能。《管理办法》相对《业务指引》和《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代理行的定义,明确代理行是银团贷款的管理行,可在银团筹组阶段由牵头行指定或者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并进一步从利益冲突豁免、增设安排等方面,补充了对代理行的任免规则。再次强调银团成员不得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同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解读】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的代理行虚设问题,使得银团贷款业务似乎更接近俱乐部贷款,《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代理行在银团贷款中的特定角色及相应职能。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管理办法》在代理行的义务方面有所放松,例如要求代理行如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报银团成员,而非《业务指引》中的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从“及时发现”到“如发现”,可谓卸掉了代理行身上的千斤重担。《管理办法》中关于银团贷款转让有重要调整。在转让的客体方面,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上的有关回答来看,银行持有的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均可以部分转让,但限于将未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转让。在受让优先权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转让给其他银团成员。在转让登记方面,银团贷款转让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解读】在《征求意见稿》期间,曾有猜测是否在银团贷款的领域尝试突破贷款的整体转让原则,现在看来有些许遗憾。此外,转让的优先权是否会实质上导致转让效率变低,以及转让的事前集中登记是否便于操作,也都值得后续持续观察。国际银团贷款有如今的活跃程度和规模,与银团贷款的可转让性以及随之形成的活跃的二级市场密切相关,因此从一个从业者的角度,希望能看到更多关于银团贷款转让的鼓励措施。《管理办法》要求银团贷款的相关费用收取须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的原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相关银团服务费用:(一)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
(二)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
(三)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四)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管理办法》不同于《业务指引》中列明银团贷款收费名目的做法,为建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则基础上的收费提供了空间。除了上述值得关注的要点之外,笔者亦建议在实际业务中关注以下问题:- 对于境内银行参与跨境银团,是否会要求跨境银团规则参照适用《管理办法》?因涉及贷款协议的管辖法律、境内银行灵活参团以及长臂管辖等因素,我们倾向于认为不需要;
- 由于《管理办法》的更新,目前市场上较多使用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有待修改。在根据《管理办法》更新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之前,建议银团贷款的参与者注意根据《管理办法》修改银团贷款合同并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 《管理办法》规制的角度为银团这一贷款形式,而非贷款种类。因此,银团贷款参与者需要注意,具体到不同的贷款种类,还需同时遵守相应贷款种类的法律法规,如同样发布不久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
王泽昊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wangzehao@tongshang.com
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联系您于通商的日常联系律师。转载请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和出处“通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