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的征求意见把AEO“互认安排”和“实施互认”的区别说清楚了

文摘   2025-01-20 07:01   湖北  

1月17日,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就《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显示,两国海关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AEO互认

征求意见通知全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关于何为“互认安排”和“实施互认”,有明确的区分:

根据WCO《AEO互认战略指南》,AEO互认合作主要包括开展制度比对、开展实地认证观摩互访、商定并签署AEO互认安排、实施互认安排等工作流程。其中,实施程序是指在互认安排签署后,双方相互交换AEO企业名单,并加载到通关系统,确保AEO互认便利措施能有效实施后,共同商定一个具体日期正式开始提供便利措施。

从中可以看到,“商定并签署AEO互认安排”与“实施互认安排”分属不同的工作流程,而只有确定了具体实施日期,才意味着正式开始提供便利措施。
换言之,仅是签署互认安排,是不会开始提供便利措施的,也就是说,AEO企业此时还不能享受到互认的便利。
有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中国与澳大利亚的海关AEO互认。
中国与澳大利亚海关于2017年11月签署AEO互认安排,而正式实施是从2023年12月14日开始,在此期间的6年多时间里,尽管有互认安排存在,两国的AEO企业都无法真正享受互认便利。
根据海关总署公开消息,目前已经签署互认安排(计划)但尚未实现互认的至少还有:
俄罗斯:2022年签署互认安排
伊朗:2021年签署互认安排
马来西亚:2016年签订互认安排行动计划
哈萨克斯坦:2014年签订互认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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