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月6日,现行有效海关企业管理及AEO认证政策共计43项。
其中,署令2项,海关总署(含联合)公告41项。
企业管理16项:署令2项,海关总署(含联合)公告14项
AEO认证27项:全部为海关总署公告
我们为您整理了全部现行有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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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管理
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
2018年4月16日发布,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年5月15日发布施行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2019年11月27日发布,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6号)
2019年12月27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51号令)
2021年9月13日发布,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
2021年10月28日发布,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分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由2024年海关总署第17号公告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2021年11月19日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
2021年12月17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2021年12月20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2021年12月28日发布
2022年11月16日发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8日发布,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有效
2023年11月21日发布,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21日发布
2024年2月2日发布
(二)AEO认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的安排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年3月14日发布,2013年3月15日施行
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2014年3月5日发布,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
2014年5月14日发布,2014年5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年8月27日发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2015年10月30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2016年9月2日发布,2016年10月1日起试点
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2017年6月14日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2017年8月31日发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
2018年9月14日发布,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
2018年10月15日发布,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在海关总署网站已删除,原因不明,以下为个人留存内容,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
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三、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5日
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
2018年12月3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9年4月24日发布,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
2019年6月14日发布,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4号)
2021年9月25日发布,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
2022年1月18日发布,2022年1月26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
2022年2月10日发布,2022年2月14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
2022年10月28日发布
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4号)
2022年11月17日发布
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3年5月4日发布,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9号)
2023年5月11日发布,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
2023年6月26日发布,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1号)
2023年8月31日发布,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
2023年8月21日发布,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
2023年10月27日发布,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7号)
2023年12月8日发布,2023年12月1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
2024年7月22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政策规定截至2025年1月6日未失效
关于海关企业管理和AEO认证,我们有以下原创文章供您参考:
37还是41?实现还是安排?这关系到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的便利
尽快出台AEO认证特殊政策,应对疫情影响,营造外贸发展良好环境
新冠肺炎疫情对AEO企业的影响与应对(二、财务状况/三、守法规范)
数据说话:2年多时间,海关AEO企业占比缩水四成,失信企业增速领跑
新冠肺炎疫情对AEO企业的影响与应对(四、贸易安全)2020年12月修订
2013-2019,中国海关保持着每年至少新增1个国家(地区)实现AEO互认(含试点)的纪录,2020还剩10天了......
37还是45?实现还是安排?这关系到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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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的联合激励措施“缩水”了?(附“联合激励”全文)
AEO认证辅导:1360898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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