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海关总署公告全收录及独家要点提示
从公告看海关的这一年(文末有福利)
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2024年海关总署参与、由其他部门牵头的公告共28份,较2023年减少12.5%。
涉及21个部门,较2023年多4个。
商务部出现18次
市场监管总局(含药监局7次)10次
卫生健康委(含疾控局3次)6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5次
财政部4次
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发展改革委(含能源局1次)各3次
税务总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含文物局1次)各2次
交通运输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统计局、密码局各1次去年出现过的老朋友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再与海关联合发公告,今年新增加了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交通运输部、统计局和密码局5位新朋友。
另一方面,由海关总署牵头、联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林草局8个部门发布50份公告,比2023年增长38.9%。
农业农村部关系“最铁”,出现48次,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2次,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林草局各1次。
二者相加,我们看到2024年海关的“朋友圈”是这样的:
农业农村部已经蝉联多年海关“最好的朋友”,而且关系更加紧密:把所有海关单独、牵头及参与发布的公告合并计算,2024年共有238份,其中有21%(2023年的比例是15.1%)与农业农村部一起,每5份公告就有1份有农业农村部的身影。
对比2019年以来的海关“朋友圈”来看:
前3位的排名至少从2019年开始就一直是这个样子,可以这样说,从公告的角度,海关最好的朋友就是: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
从内容看,在所有海关牵头和参与的77份联合公告中,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防止疫情传入和解除疫情禁令的最多,共46份,占到了近六成。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政策事项值得关注:
首先,进出口管制/管控方面的内容广泛,既有出口也有进口,既有两用物项也有易制毒化学品,既有环保也有防疫,既有禁止也有限制。包括:
--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药监局第16号公告)--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第21号公告)--右美沙芬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药监局、海关总署第79号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第31号公告)--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药监局公告,无编号)--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商务部、海关总署第33号公告)--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能源局、疾控局、药监局第21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密码局第51号公告)--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第845号公告)--公布《2025年兴奋剂目录》(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药监局第79号公告)--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第44号公告)其次,扩大开放和便利贸易及人员往来方面,涉及口岸、商品、贸易方式、经营业态等多个角度。包括:
--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药监局、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增设云南省勐康、磨憨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药监局、海关总署第147号公告)--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第6号公告)--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第7号公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第4号公告)--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第23号公告)--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海关总署、公安部第70号公告)--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第143号公告)--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第152号公告)再次,配合法律施行方面,既有新制定的《关税法》相关执行政策的明确,也有经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事项。包括:
--明确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财政部、海关总署第17号公告)--增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第18号公告)--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疾控局、海关总署第2号公告)--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疾控局、海关总署第3号公告)另外,还有每年例行的许可类管理目录: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第64号公告)--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第65号公告)--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第66号公告)--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第67号公告)联合公告涉及的重点内容,我们在这些文章中都有介绍:
“清单”和“名单”有什么区别
快讯!新增第二类精神药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这些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正式执行!一次性增补47种
2025,进出口许可政策来了(更新至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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