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出土
兩方功次木牘試探*
清華大學歷史系 曹天江
内容提要
木牘73EJT30:29與73EJT30:30出土於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是西漢晚期一份功次名籍的一部分,載有29名官吏的功勞次序。這些官吏皆爲張掖郡内的少吏,職位涵蓋軍政、民政等不同系統,故原册書應是一份全郡少吏功次文書,由張掖郡太守府製作,并下發到當時是肩水候駐地的A32遺址。這種功次文書由太守府負責認定,是少吏在一郡範圍内遷轉調動的依據,因功勞次序具有相對客觀性,故都尉府雖然掌握軍政系統的少吏任免權,但仍時常需要知會縣一類民政機構,與後者形成合作乃至掣肘的關係。邊郡太守府憑藉排列、認定少吏功次,從人事上統率和控制着軍政系統。這樣的功次文書也提示我們更深入地觀察和思考漢代文書行政的能力及其意義。
關鍵詞
功次 肩水金關漢簡 少吏調動 人事權
如所周知,漢代官吏的登用與晋升,在察舉、辟召及各種特殊途徑[1]之外,更爲普遍的辦法是“以功次遷”,即全國官吏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來獲得功勞認定,藉此躋身於衆官吏的排名之中,出現官缺時,排名在前者憑此得以逐級升遷。[2]至今,隨着傳世文獻研究的深入和大量簡牘材料的出土,我們對與官吏功勞相關的簿籍文書、[3]功與勞的内涵與認定過程、[4]以功次爲主的定期考課辦法及它所構成的制度框架[5]都已有了相當程度的瞭解。可知史書中“以功次遷”的説法是不够全面的,功次的用途并不僅僅在於官吏的升遷,官吏的調動與黜退也都與它相關;作爲官吏個人履歷的基本要件,它還有着重要的檔案性質。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與功勞相關的簡牘材料中,有若干不同時代、不同地域的“功次文書”簡牘,[6]其中之一,便是1970年代於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T30探方出土的兩方木牘,編號爲73EJT30:29與73EJT30:30。目前僅見陳偉、熊北生及鄔文玲[7]對這兩方木牘的文字和性質做出了一些補釋和説明。兩方木牘上記載了張掖郡中29名少吏的職位、姓名與功勞,雖然前後文均有闕失,但其形制與内容可能揭示出漢代邊郡依準功次管理少吏的一個側面,值得更深入地探討。
一 73EJT30:29—30的筆迹、編聯與斷代
兹依原書格式,將修訂後的兩方木牘文字移録如下:
牘1長約22.5cm,寬約2.4cm;牘2長約22.7cm,寬約2.7cm;牘1的正面右下部稍有殘斷。這兩枚木牘筆迹一致,内容相關,編號相連,很可能屬於同一册書。將兩牘相同文字比對如下:
牘1、2字體整體向右下傾斜,因此“史”“延”等字的末筆一捺,“日”“月”等字右下部的包圍與半包圍結構,“功”“勞”等字中“力”字的横折鉤等皆用筆較重。雖然文字有大有小,但連筆較多,書寫明顯潦草隨意,似一氣呵成,總體風格是一致的,且墨色亦無明顯變化,可判定爲同一人同時所書。
兩牘正背皆有字,内容是許多官吏的功勞計數,且每牘每面的内容基本按數目高低次序排列,故總體而觀,當時的書寫順序應是2B→2A→1A→1B,如表2所示。2B爲每欄5列,2A爲每欄4列,1A、1B爲每欄3列,愈寫愈疏,1B左下方居延都尉屬孫萬的功勞占了兩列,可能是書寫到此爲止,也可能於另牘繼續。
這兩方牘的四面文字中部都有一道很寬的編繩留空,但如果以一般的自右至左次序編聯它們,閲讀就會發生混亂。邢義田曾指出里耶秦簡J1(9)1—12這十二件正背有字的木牘是疊壓起來存放的,[24]籾山明進一步提出當時的簡牘應有一種存放方式,是將簡牘上下疊壓再捆紮起來、插上標籤。[25]以上1、2兩片木牘就很可能是以這一方式疊壓存放,每面中部的編繩留空是爲捆綁用繩而預備的。
兹將兩牘的四面、兩欄文字依據正確的書寫順序排列如下(每條前以“牘號—A/B面—欄—列”爲序號,如2B1—1即牘2—B面—第1欄—第1列):
除標有下劃綫的7人外,其他22人的功勞基本依據高低次序排列;而位置錯亂的人中,4人是低功勞而高排位,3人是高功勞而低排位;王宣、隗敞兩人功勞與前後相差不大,其餘5人的差距則過於明顯。[26]
牘1、2的製作年代可由其中幾位官吏姓名推知,如下:
2B1—5居延殄北候官令史蘇誼又見:[27]
按其他殄北令史有:
據學者考證,簡5中的臨木候長吕憲和甲渠尉史王彊,主要活動於建昭至建始年間(前38—前29)。[29]李振宏、孫英民認爲吕憲在任臨木候長之前可能爲甲渠候長,即:
但此處“甲渠候長”也可能是省稱,指甲渠塞下某部候長,故此例不能坐實吕憲任臨木候長的年代上限。但知在吕憲之後,河平二年(前27)臨木候長已爲政:
此爲吕憲任臨木候長的年代下限,也就是簡5的時代下限。按朔閏表,與之接近的年代中建昭五年(前34)、建始二年(前31)、建始三年(前30)、河平元年(前28)的四月是有己卯日的。因此,簡5的年代下限爲河平元年,要之應在建昭至建始年間,此時殄北候官令史爲登。故蘇誼任殄北候官令史的時間不應早於建昭年間(前38—前34)。
2B5—2居延都尉屬王宣亦見:
居延都尉府派遣屬王宣去案驗某事,因此向卅井候官發“傳”,要求爲王宣等人提供傳舍住宿。從文意知王宣即居延都尉屬,與牘2的王宣很可能是同一人。若此,則王宣於建平元年(前6)十月時任居延都尉屬。
2A1—4肩水候官令史王嚴與以下數簡可能相關:
簡9是一枚殘斷的出入名籍簡,河平二年九月王嚴上計太守府,持居延庫守丞製作的傳經過金關,但王嚴具體職務不明,或與居延庫有關。簡10提到令史王嚴,籍貫在居延縣,與2A1—4中的王嚴可能爲同一人。
2A2—2城倉令史徐譚亦見:
許名瑲根據簡11中提到的“九月庚戌”、居延令彊等信息,將該簡紀年定爲建平元年九月庚寅朔,[33]胡永鵬同此,[34]可從。同時,簡11也明確提到徐譚的官職爲居延倉令史。[35]
簡12是建平二年(前5)甲渠令史宗從城倉令史譚處領受糧食的記録,“卅三帣”寫作小字,是“九十九石”的小注,而吏卒一個月的口糧約爲三小石,也就是一帣多。建平二年十月癸未爲晦日,甲渠令史可能是從城倉爲本官署約三十三人領取了一月份的糧食。甲渠候官從屬於居延都尉府,可知此處城倉令史譚就是居延城倉令史徐譚。[36]
因此,徐譚至少在建平元年至建平二年任職,爲居延都尉府城倉令史。此外,著名的“徐譚功將簡”亦可能與之相關:
關於此簡的性質和書式,學界討論甚多,[38]不贅。從簡文可知,這位甲渠候官第十隧長徐譚,於河平元年爲吏,至陽朔元年(前24)總計爲吏五年餘。此人與2A2—2城倉令史徐譚的履歷亦無矛盾。
綜上,因居延都尉屬王宣、城倉令史徐譚主要活動於哀帝建平元年至二年,故牘1、2的斷代應以彼時爲基點,往前不會早於元帝末年的建昭年間,往後不會晚於改制後的新莽始建國元年(9)。
二 73EJT30:29—30的文書製作
如下表所見,牘1、2所書寫的内容涉及官吏範圍非常廣泛:
上表分類列出了牘文中全部29個官職,以令史、屬和嗇夫三類爲主,雖具體秩級尚待確證,但都屬少吏,[46]應無疑義。其中職名較清晰者,都在張掖郡範圍内任職。與一般軍政、民政系統分别而論的印象不同,這份名籍中不僅包括都尉府内部屬吏及其下屬候望、屯兵系統的官吏,也包括太守府下屬各縣屬吏,還有倉、庫、置等設施的管理官吏。雖然除令史、屬和嗇夫三類之外其他類型的少吏功次亦可能歸入另册,但由兩牘所涉機構之廣泛,已可見張掖郡管理全郡少吏功次的事實。
據學者考證,大約陽朔元年(前24)之後,肩水候從A33移動至A32,[47]故牘1、2實際發現於肩水候駐地。但牘1、2所書官吏中,僅肩水候官令史王嚴一人供職於肩水塞,其他各部門人員的功勞信息不可能是由肩水塞負責。因此,這份文書的製作者并非出土地,而至少是郡府級别的機構。
再者,這一文書的製作機構也不會高於張掖郡府。原因在於,兩牘雖載有遍布張掖郡各系統的許多官職,但并未在職名上標注郡名,應是在張掖郡内部使用。與之相對,若是全國範圍内的官吏功次,則勢必要注明任職之郡,如以下數簡:
簡14—19都出土於A33地灣遺址,據考證,大約陽朔元年(前24)之前肩水候設置在A33;[50]又簡18提到的信都國,景帝二年(前155)時爲廣川國,宣帝甘露三年(前51)復故,[51]故簡18的紀年可精確到甘露三年至陽朔元年這25年間。簡19出土於懸泉置遺址,十分完整。以上六例都包含至少兩人的功勞計數,[52]可以視作和牘1、2一樣是多人的功勞排列。這六例所記都是長吏,正爲我們提供了功勞排名的另一種樣態。[53]觀察其中職名記法,除漫漶不清者外,對於多郡皆有設置、容易引起混淆的官職,如屬國司馬、北部都尉等,都加記郡名,而對於縣令則只記縣而不記郡,這説明功次文書的寫法是有着行政上的實際考慮的。
因此,我們可以確認牘1、2的製作機構,正是張掖郡太守府。它之所以出現在肩水塞,很可能是由上級下發到此。
觀察牘1、2的功勞記録格式,皆爲“官職+姓名+中+功若干勞若干”,只有諸戎、傅建兩人未加“中”字,應是漏書。黄留珠認爲“中”表示符合且超過,寫有“中”的功勞計數是指超過了該數目,而没有“中”的則表示僅僅符合標準。[54]于振波將“中”訓爲“得”;[55]胡平生則訓爲“合”“適”,并進一步認爲居延簡中寫有“中功”“中勞”的文書是比較正式的檔案文書,没有“中”字則是比較隨便的“報表材料”,“報表材料”在經過上級核准之後才能標注“中”字。[56]考慮到居延簡中“自占書功勞”文書都没有“中”字,而功勞認定完成之後形成的檔案文書如“功勞案”“功將”則基本都有“中”字,胡平生的説法是最爲準確的。[57]準此,牘1、2所載這29名官吏的功勞計數,應該是太守府最終確認之後的結果。
因此推測,牘1、2是一種通知文件,由太守府一式多份製作并下發。下發的目的有二:
其一,從實務上説,衆多下級機構可憑此獲知本部官吏最終獲準的功勞數,從而録入他們的功勞檔案,并展開下一步工作。對於當時駐在A32遺址的肩水候而言,牘中相關人員就有肩水候官令史王嚴,肩水候需負責他的功勞録入與歸檔工作。反言之,收到這份功次文書的機構,都應是有責任管理和保存官吏功勞檔案的機構。
其二,從通知文書的性質上説,在郡府所轄各機構之間共享這樣的文書,相當於將全郡少吏功勞与排名廣而告之,這樣既可嚴規數目、防備私自篡改,又可起到表彰先進、激勵後進的精神效果。
但是從外部特徵來説,牘1、2的書寫字迹潦草隨意,内容有錯亂處,格式雖大體一致但亦有不拘,不像是正式的檔案底本,可能是私下製作的抄件。至於爲何要製作抄件,依據現有材料尚不得而知。
三 73EJT30:29—30所見人事程序及其意義
前已言及,邊郡少吏的功勞須經太守府的確認批準,才能正式記録在案。功勞的計算方式雖有争議,大體是在勤務時間的基礎上,再根據日常表現和秋射考核等進行一定的增减,即賜勞、增勞和奪勞。都尉府將候官報來的賜勞、增勞和奪勞情况向太守府彙報,太守府審閲後下達賜勞、增勞和奪勞的正式認定名籍,這一點已得到許多材料和研究[58]的證實,不贅。
進言之,賜勞、增勞和奪勞三項,是影響功勞計算的至爲重要的浮動指標,而且它不同於機械累積的年資,是需要人爲操作來認定的。郡府既負責認定這三項,也就對全郡包括軍政系統在内的少吏的功勞擁有極大的話語權。
但如果郡府掌握的僅是功勞的認定權,而秋射、日迹等成績都由候官處理上報、再由都尉府校核,故有觀點認爲太守在最後發布功勞令只是形式而已。[59]然而,據上文可知,郡府不僅决定少吏之“功”,而且决定少吏功勞之“次”——全郡的少吏,無論軍政民政系统,都在全郡範圍内排名。若此,郡府就確切掌握了全郡少吏在官吏群體中的實際定位。
在一郡範圍内,將全郡的少吏功勞從高至低排列,製作而成的相應簿籍,可以作爲西漢邊郡少吏在全郡範圍内各系統之間進行調動的重要依據。
出土簡牘中,常見官吏在各系統之間調動的材料,如下:
簡20是張掖郡顯美縣某傳舍的斗食嗇夫謝横升任肩水候官士吏的記録。此人應即居延漢簡10.31的肩水士吏横,後者工作的確切時間是漢宣帝元康五年(前61)閏三月。[60]簡20中謝横被調至肩水候官士吏崗位的時間,不應晚於該月。大庭脩由這枚簡的“中功勞”字樣認爲這是因褒獎而調動,[61]但“中功勞”并不能説明特殊功績,謝横的升遷可能是最普遍的“以功次遷”的類型。謝横從顯美縣的傳舍調動到肩水候官,屬於民政系統向軍政候望系統的調動。
簡21應是一份劾狀,[62]從B面“迺”後文句推知,甘露二年(前53)五月丙辰戍卒馬安漢等被安排到張掖郡屬下肩水候官服戍役,走到酒泉郡的沙頭隧,經檢閲他們的名籍[63],(中有殘泐)四天後由肩水士吏弘迎接三年戍卒,其中或存在問題,致有此劾。
由此,A面的“樂氏”或即B面的“弘”,他原爲北庫嗇夫,於五鳳元年(前57)八月甲辰以功次遷爲肩水士吏。北庫嗇夫或指北部庫嗇夫,屬於倉庫系統,調至肩水候官也是跨系統的調動。
這種跨系統的調動,還有更直接的文書可以證明:
簡册22即有名的“建武五年遷補牒”,[66]其中反映出居延縣令、丞爲甲渠候官補充缺員的事實。[67]其中,宜穀亭長[68]受居延縣指示,除補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又是民政系統遷軍政系統之一例。
若説簡册22是縣令、丞對甲渠候官的回應,那麽簡23就是甲渠候官通過都尉府向縣提出的請求:因吏有缺員,請求讓居延縣來安排補充。
以上各例中,候官、都尉府和縣似乎都發揮了一定作用,那麽這三者在少吏職務調動過程中的權限有何區别,應如何分析?對此,學界衆説大體呈現出三種傾向:第一種傾向籠統認爲都尉府對轄内候官屬吏有任免權,永田英正、李振宏持此説。[69]第二種傾向則據“建武五年遷補牒”等材料,直接判斷軍政系統屬吏任免權是屬於縣的,徐樂堯持此説。[70]第三種傾向是承認都尉府、縣、候官三者都在其中發揮作用,但他們的權力範圍有别。多數人更認同這一思路,并在三者任免權運行機制上有一定研究。大庭脩據“建武五年遷補牒”指出縣對候官的人事事務會發揮一定的作用。[71]角谷常子認爲在任命軍政系統如候官的新任官之際,由都尉府委托縣來執行人事權,而候官只可以任命本部人員,因此都尉府受到民政系統的牽制,這一情况到東漢建武時始發生改變。[72]李天虹也認爲候官少吏調動時以都尉府爲主、候官的自行安排和縣的補充爲輔。[73]野口優同意角谷常子的看法,同時强調候官的權力,因爲都尉府任免候官以下的吏時,所依據的是候官的進言推薦。[74]總而言之,第三種傾向下的研究結論雖有差异,但都同意負責軍政系統少吏遷補調動的最高單位是都尉府,而都尉府統籌過程中,時而需要與同郡内的縣或其他都尉府合作調動。
但上述研究仍未解决的問題是:既然都尉府不能完全掌控自己轄下人事、有時還需向民政機構提出請求,那麽這樣的請求一般發生在何種情况下?角谷常子的推斷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况,材料顯示,都尉府除任命新官的場合之外,一般官職上的遷調也時常要求助於縣。軍政與民政系統之間,每一次信息互通與合作應非隨意爲之,而是皆事出有因。其中之因,正在於前文探討的全郡少吏功次:因爲有全郡排名的客觀限制,當都尉府參照功次來安排所轄少吏職位時,若遇到功次合乎要求的官吏正好在其他系統任職的情况,就只好去知會其他系統下的機構了。
進言之,郡府所掌握的全郡少吏信息僅僅是功勞次第嗎?恐不止於此。從上引部分郡内遷補牒可知,少吏的名縣爵里、原任職務等信息也應在郡府掌握之中。尹灣漢墓出土的《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三、四號木牘)中原爲少吏、現爲長吏者的個人資料便應來源於此。此外,如“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武”之類的素質評語,也往往和他們的功勞一起出現。[75]都尉府在任命下屬官吏時,或許會將這些信息綜合起來考慮,但最具决定性的仍然是郡府定下的功勞次第。
綜上,邊郡都尉府雖然掌握着自己轄内官職的任命權,但因受制於全郡排名,所以時常需要從縣或其他民政系統機構調動人員,形成合作甚至掣肘的局面。這就解釋了邊郡複雜的人事機制背後的邏輯。[76]
此外,“起用”縣中原無職位的故吏、脩行等人員與“調動”原有職位的官吏至另一崗位,這兩種情况在前述研究中都被混同起來闡述。誠然,實際操作中,就如簡册31所示,都尉府會將這兩種請求一并向縣提出。但二者背景依據并不相同,應當有所區分。“起用”故吏、脩行等人,被起用者的人事資料主要由縣掌握,都尉府向縣提出請求時,可能無法確知其人選,而只能由縣來安排,這也就是角谷常子所言“新任官”的情况。但是,“調動”原在縣中任職的官吏時,若是“以功次”調動,那麽都尉府和縣兩方的自主權就都很有限,而主要依賴於太守府判定的功次了。
但是,從反面思考,郡府做出的全郡排名若直接影響所列全部少吏的遷轉,那麽應該不僅是都尉府會對此感到掣肘,縣一類民政機構在調動少吏時也必須遵從它,當軍吏排名靠前,理應會有軍吏調入民政機構。不過,一般認爲“郡國百石,二千石調”, [77]民政機構的少吏調動由郡太守負責,似乎與軍政系統無關。出土材料中,少吏從軍政調入民政的亦僅見如下一例:
且此例并不堅實,隧長輔所遷的居延令史可能爲居延縣令史,也可能是居延都尉府下某候官令史。材料的稀缺與西北漢簡多數出土於軍事機構也有關係。總而言之,牘1、2雖然是全郡範圍的功次記録,但它是否還應用於縣一類民政機構的人員遷轉,乃至民政少吏究竟會不會直接調動到軍政機構工作,還有待更多材料方可解明。
結語
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出土73EJT30:29—30兩枚木牘(牘1和牘2),筆迹一致,内容相關,編號相連,原應屬於同一册書,可能是以上下疊壓并捆紮的方式保存起來。從其上記載的人員姓名可知木牘的製作時間,最可能在哀帝建平年間,前不早於元帝末年,後不晚於王莽始建國元年。兩牘記録了29名少吏的功勞計數,并大致依從高到低的次序排列,這些少吏的任職機構分布張掖郡各類官職系統,故此文書應是由張掖郡太守府製作。根據其中注記的“中”字,推測牘1、2的文本應來自一份全郡功次名籍,係太守府確認官吏功勞之後、下發到有責任保存功勞文書的各個下級機構,因此出土於當時肩水候的駐地A32遺址。
牘1、2反映出,郡太守府負責排列全郡少吏的功勞次第,這一過程既具有計數排序上的相對客觀性,也因計數排序方式的多樣而更依賴於郡府對功次的實際操作,太守府憑此在全郡少吏功勞事務上握有重要的話語權。也正因此,當都尉府所轄軍政機構職位出缺,都尉府雖有權任命,却在可調人選上受制於全郡功次,有時不得不從縣一類民政機構調動人員,歸根結底,必須依賴於郡太守府對功次的安排。
進言之,此處的“郡太守府”既是實體的,也是抽象的。在邊郡太守府、都尉府及各下級機構的關係網中,“全郡範圍内認定功次”這一做法本身,即凸顯了以太守府統率、控制全郡,尤其是郡内軍事機構的制度安排。這應是我們考察漢代邊郡官吏管理時一個值得關注的特點。
最後,除出土於墓葬的睡虎地西漢簡功次文書外,目前可見的功次文書皆出土在西北邊塞的候官、置等基層機構,這提示我們漢代國家不可小覷的行政能量。僅就牘1、2而言,郡太守府將全郡少吏功勞皆納入統一管理的標準化序列,并不厭其煩地全部撮抄下發,以供公示和歸檔,張掖郡的官僚機器就此在功次基礎上穩步運轉起來。更不用提簡14—19所揭示的、全國的長吏功次文書可能下發到全國基層的圖景了。漢代國家通過文書行政實現的官僚管理,還有更多值得探索的深奥之處。
附記: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侯旭東、馬楠、郭偉濤、孫梓辛、李瀟、温馨、王偲、任滋禾等師友的惠助;2018年6月7日,提交清華大學簡牘研讀班討論,會上得到侯旭東、凌文超、馬楠、郭偉濤、王彬、屈濤、祁萌、吴貞銀、陳韻青、張琦、王偲諸位師友的指教;7月10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第二届古文書學研習營中報告此文,得到鄔文玲、張傳璽老師的指教;10月21日,在清華大學歷史系研究生論文報告會中報告此文,得到任攀、阿部幸信老師的指教;11月3日,在首爾大學東洋史學科、清華大學歷史系、東京大學人文社會系研究科國際學術交流會上報告此文,得到金秉駿、佐川英治、金智恩、李周炫等師友的指教;投稿後,蒙匿名審稿專家示下寶貴的修改意見。謹此一并致謝!
本文原載《簡帛研究》二〇二〇春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