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天江: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出土兩方功次木牘試探

学术   2024-12-09 21:50   北京  

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出土

兩方功次木牘試探*


清華大學歷史系  曹天江


内容提要

木牘73EJT30:29與73EJT30:30出土於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是西漢晚期一份功次名籍的一部分,載有29名官吏的功勞次序。這些官吏皆爲張掖郡内的少吏,職位涵蓋軍政、民政等不同系統,故原册書應是一份全郡少吏功次文書,由張掖郡太守府製作,并下發到當時是肩水候駐地的A32遺址。這種功次文書由太守府負責認定,是少吏在一郡範圍内遷轉調動的依據,因功勞次序具有相對客觀性,故都尉府雖然掌握軍政系統的少吏任免權,但仍時常需要知會縣一類民政機構,與後者形成合作乃至掣肘的關係。邊郡太守府憑藉排列、認定少吏功次,從人事上統率和控制着軍政系統。這樣的功次文書也提示我們更深入地觀察和思考漢代文書行政的能力及其意義。


關鍵詞 

功次 肩水金關漢簡 少吏調動 人事權


如所周知,漢代官吏的登用與晋升,在察舉、辟召及各種特殊途徑[1]之外,更爲普遍的辦法是“以功次遷”,即全國官吏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來獲得功勞認定,藉此躋身於衆官吏的排名之中,出現官缺時,排名在前者憑此得以逐級升遷。[2]至今,隨着傳世文獻研究的深入和大量簡牘材料的出土,我們對與官吏功勞相關的簿籍文書、[3]功與勞的内涵與認定過程、[4]以功次爲主的定期考課辦法及它所構成的制度框架[5]都已有了相當程度的瞭解。可知史書中“以功次遷”的説法是不够全面的,功次的用途并不僅僅在於官吏的升遷,官吏的調動與黜退也都與它相關;作爲官吏個人履歷的基本要件,它還有着重要的檔案性質。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與功勞相關的簡牘材料中,有若干不同時代、不同地域的“功次文書”簡牘,[6]其中之一,便是1970年代於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T30探方出土的兩方木牘,編號爲73EJT30:29與73EJT30:30。目前僅見陳偉、熊北生及鄔文玲[7]對這兩方木牘的文字和性質做出了一些補釋和説明。兩方木牘上記載了張掖郡中29名少吏的職位、姓名與功勞,雖然前後文均有闕失,但其形制與内容可能揭示出漢代邊郡依準功次管理少吏的一個側面,值得更深入地探討。


一  73EJT30:29—30的筆迹、編聯與斷代


兹依原書格式,將修訂後的兩方木牘文字移録如下:

牘1長約22.5cm,寬約2.4cm;牘2長約22.7cm,寬約2.7cm;牘1的正面右下部稍有殘斷。這兩枚木牘筆迹一致,内容相關,編號相連,很可能屬於同一册書。將兩牘相同文字比對如下:

牘1、2字體整體向右下傾斜,因此“史”“延”等字的末筆一捺,“日”“月”等字右下部的包圍與半包圍結構,“功”“勞”等字中“力”字的横折鉤等皆用筆較重。雖然文字有大有小,但連筆較多,書寫明顯潦草隨意,似一氣呵成,總體風格是一致的,且墨色亦無明顯變化,可判定爲同一人同時所書。



兩牘正背皆有字,内容是許多官吏的功勞計數,且每牘每面的内容基本按數目高低次序排列,故總體而觀,當時的書寫順序應是2B→2A→1A→1B,如表2所示。2B爲每欄5列,2A爲每欄4列,1A、1B爲每欄3列,愈寫愈疏,1B左下方居延都尉屬孫萬的功勞占了兩列,可能是書寫到此爲止,也可能於另牘繼續。


這兩方牘的四面文字中部都有一道很寬的編繩留空,但如果以一般的自右至左次序編聯它們,閲讀就會發生混亂。邢義田曾指出里耶秦簡J1(9)1—12這十二件正背有字的木牘是疊壓起來存放的,[24]籾山明進一步提出當時的簡牘應有一種存放方式,是將簡牘上下疊壓再捆紮起來、插上標籤。[25]以上1、2兩片木牘就很可能是以這一方式疊壓存放,每面中部的編繩留空是爲捆綁用繩而預備的。


兹將兩牘的四面、兩欄文字依據正確的書寫順序排列如下(每條前以“牘號—A/B面—欄—列”爲序號,如2B1—1即牘2—B面—第1欄—第1列):



除標有下劃綫的7人外,其他22人的功勞基本依據高低次序排列;而位置錯亂的人中,4人是低功勞而高排位,3人是高功勞而低排位;王宣、隗敞兩人功勞與前後相差不大,其餘5人的差距則過於明顯。[26]


牘1、2的製作年代可由其中幾位官吏姓名推知,如下:

2B1—5居延殄北候官令史蘇誼又見:[27]


按其他殄北令史有:


據學者考證,簡5中的臨木候長吕憲和甲渠尉史王彊,主要活動於建昭至建始年間(前38—前29)。[29]李振宏、孫英民認爲吕憲在任臨木候長之前可能爲甲渠候長,即:


但此處“甲渠候長”也可能是省稱,指甲渠塞下某部候長,故此例不能坐實吕憲任臨木候長的年代上限。但知在吕憲之後,河平二年(前27)臨木候長已爲政:


此爲吕憲任臨木候長的年代下限,也就是簡5的時代下限。按朔閏表,與之接近的年代中建昭五年(前34)、建始二年(前31)、建始三年(前30)、河平元年(前28)的四月是有己卯日的。因此,簡5的年代下限爲河平元年,要之應在建昭至建始年間,此時殄北候官令史爲登。故蘇誼任殄北候官令史的時間不應早於建昭年間(前38—前34)。


2B5—2居延都尉屬王宣亦見:


居延都尉府派遣屬王宣去案驗某事,因此向卅井候官發“傳”,要求爲王宣等人提供傳舍住宿。從文意知王宣即居延都尉屬,與牘2的王宣很可能是同一人。若此,則王宣於建平元年(前6)十月時任居延都尉屬。


2A1—4肩水候官令史王嚴與以下數簡可能相關:


簡9是一枚殘斷的出入名籍簡,河平二年九月王嚴上計太守府,持居延庫守丞製作的傳經過金關,但王嚴具體職務不明,或與居延庫有關。簡10提到令史王嚴,籍貫在居延縣,與2A1—4中的王嚴可能爲同一人。


2A2—2城倉令史徐譚亦見:


許名瑲根據簡11中提到的“九月庚戌”、居延令彊等信息,將該簡紀年定爲建平元年九月庚寅朔,[33]胡永鵬同此,[34]可從。同時,簡11也明確提到徐譚的官職爲居延倉令史。[35]


簡12是建平二年(前5)甲渠令史宗從城倉令史譚處領受糧食的記録,“卅三帣”寫作小字,是“九十九石”的小注,而吏卒一個月的口糧約爲三小石,也就是一帣多。建平二年十月癸未爲晦日,甲渠令史可能是從城倉爲本官署約三十三人領取了一月份的糧食。甲渠候官從屬於居延都尉府,可知此處城倉令史譚就是居延城倉令史徐譚。[36]


因此,徐譚至少在建平元年至建平二年任職,爲居延都尉府城倉令史。此外,著名的“徐譚功將簡”亦可能與之相關:


關於此簡的性質和書式,學界討論甚多,[38]不贅。從簡文可知,這位甲渠候官第十隧長徐譚,於河平元年爲吏,至陽朔元年(前24)總計爲吏五年餘。此人與2A2—2城倉令史徐譚的履歷亦無矛盾。


綜上,因居延都尉屬王宣、城倉令史徐譚主要活動於哀帝建平元年至二年,故牘1、2的斷代應以彼時爲基點,往前不會早於元帝末年的建昭年間,往後不會晚於改制後的新莽始建國元年(9)。


二  73EJT30:29—30的文書製作


如下表所見,牘1、2所書寫的内容涉及官吏範圍非常廣泛:

上表分類列出了牘文中全部29個官職,以令史、屬和嗇夫三類爲主,雖具體秩級尚待確證,但都屬少吏,[46]應無疑義。其中職名較清晰者,都在張掖郡範圍内任職。與一般軍政、民政系統分别而論的印象不同,這份名籍中不僅包括都尉府内部屬吏及其下屬候望、屯兵系統的官吏,也包括太守府下屬各縣屬吏,還有倉、庫、置等設施的管理官吏。雖然除令史、屬和嗇夫三類之外其他類型的少吏功次亦可能歸入另册,但由兩牘所涉機構之廣泛,已可見張掖郡管理全郡少吏功次的事實。


據學者考證,大約陽朔元年(前24)之後,肩水候從A33移動至A32,[47]故牘1、2實際發現於肩水候駐地。但牘1、2所書官吏中,僅肩水候官令史王嚴一人供職於肩水塞,其他各部門人員的功勞信息不可能是由肩水塞負責。因此,這份文書的製作者并非出土地,而至少是郡府級别的機構。


再者,這一文書的製作機構也不會高於張掖郡府。原因在於,兩牘雖載有遍布張掖郡各系統的許多官職,但并未在職名上標注郡名,應是在張掖郡内部使用。與之相對,若是全國範圍内的官吏功次,則勢必要注明任職之郡,如以下數簡:

簡14—19都出土於A33地灣遺址,據考證,大約陽朔元年(前24)之前肩水候設置在A33;[50]又簡18提到的信都國,景帝二年(前155)時爲廣川國,宣帝甘露三年(前51)復故,[51]故簡18的紀年可精確到甘露三年至陽朔元年這25年間。簡19出土於懸泉置遺址,十分完整。以上六例都包含至少兩人的功勞計數,[52]可以視作和牘1、2一樣是多人的功勞排列。這六例所記都是長吏,正爲我們提供了功勞排名的另一種樣態。[53]觀察其中職名記法,除漫漶不清者外,對於多郡皆有設置、容易引起混淆的官職,如屬國司馬、北部都尉等,都加記郡名,而對於縣令則只記縣而不記郡,這説明功次文書的寫法是有着行政上的實際考慮的。


因此,我們可以確認牘1、2的製作機構,正是張掖郡太守府。它之所以出現在肩水塞,很可能是由上級下發到此。


觀察牘1、2的功勞記録格式,皆爲“官職+姓名+中+功若干勞若干”,只有諸戎、傅建兩人未加“中”字,應是漏書。黄留珠認爲“中”表示符合且超過,寫有“中”的功勞計數是指超過了該數目,而没有“中”的則表示僅僅符合標準。[54]于振波將“中”訓爲“得”;[55]胡平生則訓爲“合”“適”,并進一步認爲居延簡中寫有“中功”“中勞”的文書是比較正式的檔案文書,没有“中”字則是比較隨便的“報表材料”,“報表材料”在經過上級核准之後才能標注“中”字。[56]考慮到居延簡中“自占書功勞”文書都没有“中”字,而功勞認定完成之後形成的檔案文書如“功勞案”“功將”則基本都有“中”字,胡平生的説法是最爲準確的。[57]準此,牘1、2所載這29名官吏的功勞計數,應該是太守府最終確認之後的結果。


因此推測,牘1、2是一種通知文件,由太守府一式多份製作并下發。下發的目的有二:


其一,從實務上説,衆多下級機構可憑此獲知本部官吏最終獲準的功勞數,從而録入他們的功勞檔案,并展開下一步工作。對於當時駐在A32遺址的肩水候而言,牘中相關人員就有肩水候官令史王嚴,肩水候需負責他的功勞録入與歸檔工作。反言之,收到這份功次文書的機構,都應是有責任管理和保存官吏功勞檔案的機構。


其二,從通知文書的性質上説,在郡府所轄各機構之間共享這樣的文書,相當於將全郡少吏功勞与排名廣而告之,這樣既可嚴規數目、防備私自篡改,又可起到表彰先進、激勵後進的精神效果。


但是從外部特徵來説,牘1、2的書寫字迹潦草隨意,内容有錯亂處,格式雖大體一致但亦有不拘,不像是正式的檔案底本,可能是私下製作的抄件。至於爲何要製作抄件,依據現有材料尚不得而知。


三  73EJT30:29—30所見人事程序及其意義


前已言及,邊郡少吏的功勞須經太守府的確認批準,才能正式記録在案。功勞的計算方式雖有争議,大體是在勤務時間的基礎上,再根據日常表現和秋射考核等進行一定的增减,即賜勞、增勞和奪勞。都尉府將候官報來的賜勞、增勞和奪勞情况向太守府彙報,太守府審閲後下達賜勞、增勞和奪勞的正式認定名籍,這一點已得到許多材料和研究[58]的證實,不贅。


進言之,賜勞、增勞和奪勞三項,是影響功勞計算的至爲重要的浮動指標,而且它不同於機械累積的年資,是需要人爲操作來認定的。郡府既負責認定這三項,也就對全郡包括軍政系統在内的少吏的功勞擁有極大的話語權。


但如果郡府掌握的僅是功勞的認定權,而秋射、日迹等成績都由候官處理上報、再由都尉府校核,故有觀點認爲太守在最後發布功勞令只是形式而已。[59]然而,據上文可知,郡府不僅决定少吏之“功”,而且决定少吏功勞之“次”——全郡的少吏,無論軍政民政系统,都在全郡範圍内排名。若此,郡府就確切掌握了全郡少吏在官吏群體中的實際定位。


在一郡範圍内,將全郡的少吏功勞從高至低排列,製作而成的相應簿籍,可以作爲西漢邊郡少吏在全郡範圍内各系統之間進行調動的重要依據。


出土簡牘中,常見官吏在各系統之間調動的材料,如下:


簡20是張掖郡顯美縣某傳舍的斗食嗇夫謝横升任肩水候官士吏的記録。此人應即居延漢簡10.31的肩水士吏横,後者工作的確切時間是漢宣帝元康五年(前61)閏三月。[60]簡20中謝横被調至肩水候官士吏崗位的時間,不應晚於該月。大庭脩由這枚簡的“中功勞”字樣認爲這是因褒獎而調動,[61]但“中功勞”并不能説明特殊功績,謝横的升遷可能是最普遍的“以功次遷”的類型。謝横從顯美縣的傳舍調動到肩水候官,屬於民政系統向軍政候望系統的調動。


簡21應是一份劾狀,[62]從B面“迺”後文句推知,甘露二年(前53)五月丙辰戍卒馬安漢等被安排到張掖郡屬下肩水候官服戍役,走到酒泉郡的沙頭隧,經檢閲他們的名籍[63],(中有殘泐)四天後由肩水士吏弘迎接三年戍卒,其中或存在問題,致有此劾。

由此,A面的“樂氏”或即B面的“弘”,他原爲北庫嗇夫,於五鳳元年(前57)八月甲辰以功次遷爲肩水士吏。北庫嗇夫或指北部庫嗇夫,屬於倉庫系統,調至肩水候官也是跨系統的調動。


這種跨系統的調動,還有更直接的文書可以證明:


簡册22即有名的“建武五年遷補牒”,[66]其中反映出居延縣令、丞爲甲渠候官補充缺員的事實。[67]其中,宜穀亭長[68]受居延縣指示,除補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又是民政系統遷軍政系統之一例。


若説簡册22是縣令、丞對甲渠候官的回應,那麽簡23就是甲渠候官通過都尉府向縣提出的請求:因吏有缺員,請求讓居延縣來安排補充。


以上各例中,候官、都尉府和縣似乎都發揮了一定作用,那麽這三者在少吏職務調動過程中的權限有何區别,應如何分析?對此,學界衆説大體呈現出三種傾向:第一種傾向籠統認爲都尉府對轄内候官屬吏有任免權,永田英正、李振宏持此説。[69]第二種傾向則據“建武五年遷補牒”等材料,直接判斷軍政系統屬吏任免權是屬於縣的,徐樂堯持此説。[70]第三種傾向是承認都尉府、縣、候官三者都在其中發揮作用,但他們的權力範圍有别。多數人更認同這一思路,并在三者任免權運行機制上有一定研究。大庭脩據“建武五年遷補牒”指出縣對候官的人事事務會發揮一定的作用。[71]角谷常子認爲在任命軍政系統如候官的新任官之際,由都尉府委托縣來執行人事權,而候官只可以任命本部人員,因此都尉府受到民政系統的牽制,這一情况到東漢建武時始發生改變。[72]李天虹也認爲候官少吏調動時以都尉府爲主、候官的自行安排和縣的補充爲輔。[73]野口優同意角谷常子的看法,同時强調候官的權力,因爲都尉府任免候官以下的吏時,所依據的是候官的進言推薦。[74]總而言之,第三種傾向下的研究結論雖有差异,但都同意負責軍政系統少吏遷補調動的最高單位是都尉府,而都尉府統籌過程中,時而需要與同郡内的縣或其他都尉府合作調動。


但上述研究仍未解决的問題是:既然都尉府不能完全掌控自己轄下人事、有時還需向民政機構提出請求,那麽這樣的請求一般發生在何種情况下?角谷常子的推斷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况,材料顯示,都尉府除任命新官的場合之外,一般官職上的遷調也時常要求助於縣。軍政與民政系統之間,每一次信息互通與合作應非隨意爲之,而是皆事出有因。其中之因,正在於前文探討的全郡少吏功次:因爲有全郡排名的客觀限制,當都尉府參照功次來安排所轄少吏職位時,若遇到功次合乎要求的官吏正好在其他系統任職的情况,就只好去知會其他系統下的機構了。


進言之,郡府所掌握的全郡少吏信息僅僅是功勞次第嗎?恐不止於此。從上引部分郡内遷補牒可知,少吏的名縣爵里、原任職務等信息也應在郡府掌握之中。尹灣漢墓出土的《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三、四號木牘)中原爲少吏、現爲長吏者的個人資料便應來源於此。此外,如“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武”之類的素質評語,也往往和他們的功勞一起出現。[75]都尉府在任命下屬官吏時,或許會將這些信息綜合起來考慮,但最具决定性的仍然是郡府定下的功勞次第。


綜上,邊郡都尉府雖然掌握着自己轄内官職的任命權,但因受制於全郡排名,所以時常需要從縣或其他民政系統機構調動人員,形成合作甚至掣肘的局面。這就解釋了邊郡複雜的人事機制背後的邏輯。[76]


此外,“起用”縣中原無職位的故吏、脩行等人員與“調動”原有職位的官吏至另一崗位,這兩種情况在前述研究中都被混同起來闡述。誠然,實際操作中,就如簡册31所示,都尉府會將這兩種請求一并向縣提出。但二者背景依據并不相同,應當有所區分。“起用”故吏、脩行等人,被起用者的人事資料主要由縣掌握,都尉府向縣提出請求時,可能無法確知其人選,而只能由縣來安排,這也就是角谷常子所言“新任官”的情况。但是,“調動”原在縣中任職的官吏時,若是“以功次”調動,那麽都尉府和縣兩方的自主權就都很有限,而主要依賴於太守府判定的功次了。


但是,從反面思考,郡府做出的全郡排名若直接影響所列全部少吏的遷轉,那麽應該不僅是都尉府會對此感到掣肘,縣一類民政機構在調動少吏時也必須遵從它,當軍吏排名靠前,理應會有軍吏調入民政機構。不過,一般認爲“郡國百石,二千石調”, [77]民政機構的少吏調動由郡太守負責,似乎與軍政系統無關。出土材料中,少吏從軍政調入民政的亦僅見如下一例:


且此例并不堅實,隧長輔所遷的居延令史可能爲居延縣令史,也可能是居延都尉府下某候官令史。材料的稀缺與西北漢簡多數出土於軍事機構也有關係。總而言之,牘1、2雖然是全郡範圍的功次記録,但它是否還應用於縣一類民政機構的人員遷轉,乃至民政少吏究竟會不會直接調動到軍政機構工作,還有待更多材料方可解明。


結語 


甘肅省金塔縣A32遺址出土73EJT30:29—30兩枚木牘(牘1和牘2),筆迹一致,内容相關,編號相連,原應屬於同一册書,可能是以上下疊壓并捆紮的方式保存起來。從其上記載的人員姓名可知木牘的製作時間,最可能在哀帝建平年間,前不早於元帝末年,後不晚於王莽始建國元年。兩牘記録了29名少吏的功勞計數,并大致依從高到低的次序排列,這些少吏的任職機構分布張掖郡各類官職系統,故此文書應是由張掖郡太守府製作。根據其中注記的“中”字,推測牘1、2的文本應來自一份全郡功次名籍,係太守府確認官吏功勞之後、下發到有責任保存功勞文書的各個下級機構,因此出土於當時肩水候的駐地A32遺址。


牘1、2反映出,郡太守府負責排列全郡少吏的功勞次第,這一過程既具有計數排序上的相對客觀性,也因計數排序方式的多樣而更依賴於郡府對功次的實際操作,太守府憑此在全郡少吏功勞事務上握有重要的話語權。也正因此,當都尉府所轄軍政機構職位出缺,都尉府雖有權任命,却在可調人選上受制於全郡功次,有時不得不從縣一類民政機構調動人員,歸根結底,必須依賴於郡太守府對功次的安排。


進言之,此處的“郡太守府”既是實體的,也是抽象的。在邊郡太守府、都尉府及各下級機構的關係網中,“全郡範圍内認定功次”這一做法本身,即凸顯了以太守府統率、控制全郡,尤其是郡内軍事機構的制度安排。這應是我們考察漢代邊郡官吏管理時一個值得關注的特點。


最後,除出土於墓葬的睡虎地西漢簡功次文書外,目前可見的功次文書皆出土在西北邊塞的候官、置等基層機構,這提示我們漢代國家不可小覷的行政能量。僅就牘1、2而言,郡太守府將全郡少吏功勞皆納入統一管理的標準化序列,并不厭其煩地全部撮抄下發,以供公示和歸檔,張掖郡的官僚機器就此在功次基礎上穩步運轉起來。更不用提簡14—19所揭示的、全國的長吏功次文書可能下發到全國基層的圖景了。漢代國家通過文書行政實現的官僚管理,還有更多值得探索的深奥之處。


附記: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侯旭東、馬楠、郭偉濤、孫梓辛、李瀟、温馨、王偲、任滋禾等師友的惠助;2018年6月7日,提交清華大學簡牘研讀班討論,會上得到侯旭東、凌文超、馬楠、郭偉濤、王彬、屈濤、祁萌、吴貞銀、陳韻青、張琦、王偲諸位師友的指教;7月10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第二届古文書學研習營中報告此文,得到鄔文玲、張傳璽老師的指教;10月21日,在清華大學歷史系研究生論文報告會中報告此文,得到任攀、阿部幸信老師的指教;11月3日,在首爾大學東洋史學科、清華大學歷史系、東京大學人文社會系研究科國際學術交流會上報告此文,得到金秉駿、佐川英治、金智恩、李周炫等師友的指教;投稿後,蒙匿名審稿專家示下寶貴的修改意見。謹此一并致謝!


注释

*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秦漢三國時期的日常統治與國家治理”(17AZS013)的階段性成果。

[1]可參看黄留珠《秦漢仕進制度》,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85,81-227頁;[日]福井重雅《漢代官吏登用制度の研究》,東京:創文社,1988;嚴耕望《兩漢郎吏制度考》,《嚴耕望史學著作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48-63頁;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下册第三編第一章“選官制度”,濟南:齊魯書社,2007,306-357頁;阎步克《察舉制度變遷史稿》第一部分“兩漢時期”,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84頁。廖伯源將漢代除功次以外五花八門的仕進途徑總結爲6大途12種,見廖伯源《漢代仕進制度新考》,收入其著《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增訂本),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5-13頁。  

[2]對功次晋升的普遍性的認識,最得益於尹灣漢墓簡牘的發掘與研究,其中《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3、4號木牘)顯示出漢代秩百石及以上的長吏可以在全國範圍内憑功次遷轉調動,部分少吏也可能獲得以功次跨郡升遷的機會。又傳世文獻中有“以功次遷/補”“積功勞/積功/積勞”兩種表述,大庭脩認爲所指相同,見[日]大庭脩著,徐世虹等譯《漢代的因功次晋升》,收入其著《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17,389-392頁。此外,還有“以功”一語,在《史記》《漢書》中一般表述爲“以功封(爵)”,其中的“功”全都是軍功;《後漢書》卷七八《宦者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65,2512頁)有“及憲兄弟圖作不軌,(鄭)衆遂首謀誅之,以功遷大長秋”,此“功”指政治鬥争中幫助皇室鎮壓謀反者的功勞,也不是日常考核之功。但是,在尹灣漢簡中同時出現了“以功遷”“以功次遷”和“積功勞遷”三種説法,研究者均認爲無甚差别,都指憑功勞次第逐級升遷,如李解民《〈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綜論》,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57頁,及廖伯源《漢代仕進制度新考》,32頁;西川利文仔細比較了三者,指出三者用法并無太大出入,見[日]西川利文《漢代における長吏の任用·補論》,《鷹陵史學》第26號,2000,5-6頁。我認爲,傳世文獻中對“功”和“功次”的用法差异值得注意,尹灣漢簡中的“以功遷”和“以功次遷”是否確屬混用也需進一步探討。此問題擬另文討論。

[3]關於功勞名籍、功次文書等分類整理可見[英]魯惟一著,于振波、車金花譯《漢代行政記録》下册(UD1、UD2分類),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293-300頁;[日]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上册(癸類,及302頁單列的伐閲簿類),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156-157、193-195、253-254、302頁;[日]大庭脩著,徐世虹譯《“建武五年遷補牒”與功勞文書》,收入其著《漢簡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105-119頁;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第七章“功勞”,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144-149頁;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功勞墨將名籍”類,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379-380頁;孫曉丹《居延所出功勞簡研究》,河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以上分類研究涉及的材料主要是西北漢簡,而其他地區也有零散功勞簡出土。秦簡中的伐閲功勞簿研究可參看戴衛紅《湖南里耶秦簡所見“伐閲”文書》,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三》,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82-92頁;戴衛紅《秦漢功勞制及其文書再探》,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16輯,上海:中西書局,2017,191-202頁;戴衛紅《里耶秦簡所見功勞文書》,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七(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35-45頁;懸泉出土功勞文書可參看張俊民《敦煌縣泉置探方T0309出土簡牘概述》“‘功勞案’文書”一節,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吴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05,396-399頁;張俊民《懸泉漢簡所見文書格式簡》“占功勞文書”一節,收入其著《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5,410-433頁;睡虎地西漢簡功次文書可參看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文物》2018年第3期。

[4]學界已認識到“勞”在最基本的意義上是勤務日數,它是功勞升遷的基礎之一;但對於“功”的内涵則有争議:一説認爲是軍功,有嚴格的計量標準,朱紹侯、蔣非非、于振波持此説。見朱紹侯《西漢的功勞、閥閲制度》,收入其著《軍功爵制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348-349頁;蔣非非《漢代功次制度初探》,《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1期;于振波《漢簡“中勞”、“中功”考》,《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6期。二説認爲“功”也是勤務日數,但它是一個比日、月、歲更大的計算單位,胡平生持此説,且更進一步,通過分析居延出土“徐譚功將簡”中的功勞數目,得出“勞”四歲可换算爲“功”一的結論。見胡平生《居延漢簡中的“功”與“勞”》,《文物》1995年第4期,收入《胡平生簡牘文物論稿》,上海:中西書局,2012,164-170頁。這一觀點得到了多數人的認同(如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144-145頁;戴衛紅《秦漢功勞制及其文書再探》,198頁),佐藤達郎及陳偉、熊北生還提出更多證據,爲它做了更加堅實的論證,見[日]佐藤達郎《功次による昇進制度の形成》,《東洋史研究》第58卷第4號,2000,675-679頁;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三説認爲“功”是上述軍功與勤務日數的綜合,卜憲群將功分爲軍功與事功兩類,事功即是工作時間“勞”的累計。見卜憲群《西漢東海郡長吏升遷考述》,《商丘師範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四説認爲“功”是多種多樣的工作成績與勤務日數的綜合,大庭脩指出在軍功之外,“地方官在其治下之郡剿滅了盗賊,制服了歷任前任不能控制的豪族,以被譽爲能治劇而獲得舉薦,或符合‘課最’”,這些都可計爲功([日]大庭脩:《漢代的因功次晋升》,收入其著《秦漢法制史研究》,399頁);永田英正認爲功指“特别的工作”(特别なはたらき)([日]永田英正:《漢代の選擧と官僚階級》,《東方學報》第41册,1970,170頁);邢義田指出軍功、秋射都可計功,作爲累日積久的功勞獲得方式的補充,因此功與勞不能完全混同(邢義田:《讀居延漢簡札記》,收入其著《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11,114頁);李振宏認爲居延漢簡中的功是具體的事功,不是軍功、武功,也不是考課之政績(李振宏:《居延漢簡與秦漢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35頁);戴衛紅通過里耶秦代木牘10-15所載功勞文書分析指出“此處功的計算不是單純以‘任職四年’爲標準,而是在任職時間的基礎上,與他擔任的職務高低、事務劇烈、擔任此職務時的政績、考核有密切的關係”(戴衛紅:《里耶秦簡所見功勞文書》,42頁)。目前而言,第二説中的“勞四歲=功一”得到了較多認可,但它只是功勞計量的基準。在勤務日數之外可能還存在其他計功項目,但這一部分功的内涵常因材料而异,很難一概而論,因而

仍存争議。

[5]大庭脩:《漢代的因功次晋升》,392-399頁;朱紹侯:《西漢的功勞、閥閲制度》,232-251頁;鄧小南:《西漢官吏考課制度初探》,《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期;徐子宏:《漢簡所見烽燧系統的考核制度》,《貴州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8年第12期;于振波:《簡牘所見漢代考績制度探討》,收入其著《簡牘與秦漢社會》,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12,202-237頁;[日]佐藤達郎:《漢代官吏の考課と昇進-功次による昇進を中心として-》,《古代文化》第48卷第9號,1996,15-24、62-63頁;佐藤達郎:《功次による昇進制度の形成》,673-696頁;廖伯源:《漢代仕進制度新考》,13-36頁;陳蔚松:《漢代考選制度》第五章“任用、考課、黜陟”,武漢:崇文書局,2002,187-254頁;孫曉丹:《居延所出功勞簡研究》,13-15頁;趙寵亮:《行役戍備——河西漢塞吏卒的屯戍生活》第三章第一節“功勞與獎賞”,北京:科學出版社,2012,116-131頁;鹿諝慧、曲萬法、孔令紀主編:《中國歷代官制》(增訂本),濟南:齊魯書社,2013,106-108頁;侯彬:《秦漢官吏升黜制度研究》,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劉太祥:《簡牘所見秦漢行政獎勵制度》,《南都學壇》2017年第1期;沈剛:《簡牘所見秦代地方職官選任》,《歷史研究》2017年第4期;田紅:《漢代官吏考課制度研究》,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8。

[6]“功次文書”顧名思義應有“功”有“次”,“功將”“功勞案”及與功勞記録有關的呈文都不算在内。除本文討論的木牘73EJT30:29-30以外,這樣的“功次文書”還見於居延漢簡、懸泉漢簡(見後引)及睡虎地西漢簡(參見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

[7]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18輯,上海:中西書局,2019,248-254頁。

[8]此處圖版“□都”二字連書,作,可判斷出上部只有一字。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48-249頁)疑作“騎”,雖可能性很高,但圖版難以辨認,名稱僅一字的都尉還有關都尉、農都尉等,故暫闕釋,留作後考。

[9]原釋文作“□”。查圖版,此處爲,雖無法看清是一字還是二字,但它的上一列“□都”和下一列“居延”所占空間與它基本一樣,即:,故應當認爲缺釋處有兩個字。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49頁)改釋爲“延水”,可從。

[10]原釋文作“十”,陳偉、熊北生改釋爲“七”(《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查圖版爲,横畫較短,豎下微撇,與同牘“七”字寫作(屬國都尉史陳嚴中功二勞七月七日,第二個“七”)有較明顯的不同,而與其他“十”字如(□都尉屬陳恭中功一勞三歲十日)十分接近。故暫且不做改動,留待後考。

[11]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49頁)改。

[12]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49頁)改。

[13]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50頁)改。

[14]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49-250頁)改。

[15]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50頁)改。

[16]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指出此“勞”字衍,從之,并以〖〗標識衍字。

[17]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51頁)改。

[18]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51頁)改。

[19]此三字,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51頁)改釋作“城倉守”。圖版爲,難以辨認,但與所改三字似都有較大差距:“城”(大城令史傅建功一勞三歲八月十日)(城倉令史徐譚中功二勞二月五日),“倉”(大城令史傅建功一勞三歲八月十日),守(兼守屬林參中功二勞九月廿一日)。故暫闕釋,留待後考。

[20]“夫”字右下有墨點,似爲塗改痕迹。

[21]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51頁)改。

[22]原釋文作□,此據鄔文玲《居延漢簡“功勞文書”釋文補遺》(251頁)改。

[23]本文所據金關簡,皆引自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壹、貳、叁、肆、伍)》,上海:中西書局,2011、2012、2013、2015、2016。

[24]邢義田:《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迹和原檔存放形式》,收入其著《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480-484頁。

[25][日]籾山明:《簡牘文書與法制史——以里耶秦簡爲例》,柳立言主編《史料與法史學》,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40-49頁。

[26]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修改了牘1、2的閲讀順序,并通過補釋或改釋文字使這些官吏的功勞數字符合高低順序,即“兼守屬林參中功二勞[三歲]九月廿一日”“居延都尉屬王宣中功二勞十〈八〉月五日”“北部都尉史陳可中功一〈二〉勞三月廿日”“延水嗇夫隗敞中功一勞三歲七月廿四日”

“北部司馬令史樂音中功一勞[三歲]三月廿四日”“居延千人令史郭良中功一勞[三歲]三月”“大城令史傅建功一勞三〈二〉歲八月十日”。筆者以爲,僅以文字内容爲依據的補釋和改釋,在解明文書的性質、作用及其在事務過程中的定位之前,不宜操之過急。

[27]簡EPT50:155也提到一位同名的“蘇誼”:“……臨都里大夫蘇誼,以脩行除為陰鶉縣倉佐三日,神爵三年三月甲辰,以詔書除為安定大守書佐一歲八月廿六日,其十二月”(釋文據鄔文玲《居延漢簡釋文補遺(六則)》,《首屆中日韓出土簡牘研究國際論壇會議暨第四屆簡帛學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首都師範大學,2019年9月6-8日,519-520頁)。這位蘇誼於神爵三年(前59)除任,至建昭年,其任官資歷已有二十年之久,與殄北候官令史蘇誼“功二勞二歲五月五日”即十年有餘的功勞相差甚遠,除非因過減勞十年這樣的極端情況。加之該簡為居延地區少見的竹簡,所載蘇誼神爵年間任職又在安定郡,因此要斷定此蘇誼即彼蘇誼,還需更多材料佐證,姑附識於此。

[28]本文所據居延新簡,皆引自張德芳主編《居延新簡集釋》,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

[29]謝桂華:《新舊居延漢簡册書復原舉隅(續)》,收入其著《漢晋簡牘論叢》,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72頁;李振宏、孫英民:《居延漢簡人名編年》,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165-167頁;劉軍:《甲渠塞臨木部候長考——兼論候長的職責》,李學勤主編《簡帛研究》第1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85-186頁。

[30]本文所據居延舊簡,皆引自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壹、貳、叁、肆)》,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2015、2016、2017,後綴出土地的遺址編號。

[31]綴合據謝坤《〈肩水金關漢簡(肆)〉綴合及考釋八則》,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1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70頁。

[32]原釋文作“轉”,邢義田指出圖版左旁不清,據常見文例或應爲“傳”(《〈肩水金關漢簡(壹)〉初讀札記之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7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184頁),從之。

[33]許名瑲:《〈肩水金關漢簡(肆)〉曆日綜考》,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14輯,104頁。

[34]胡永鵬:《西北邊塞漢簡紀年》,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284頁。

[35]“居延倉”即指居延城倉,考見[日]冨谷至著,劉恒武、孔李波譯《文書行政的漢帝國》第三編第三章“糧食供給及其管理——漢代穀倉制度考”,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282-283頁。

[36]李振宏、孫英民將簡12的城倉令史徐譚與簡160.6(A8)聯繫起來:“□月戊申,甲渠候顯謂鉼庭候長仁:寫移,書到,以河平四年、永始元年久次見茭如調付居延,付受同月,出入毋令繆,已付言,如律令。/掾褒、令史譚、尉史宗。”李、孫二氏認爲簡文中提到調付茭,應是與倉廩有關的事務,則簡末署名的令史譚也就是城倉令史徐譚;這與尉史宗的任職年限正可吻合(《居延漢簡人名編年》,251、252頁)。不過,正如永田英正所論,這份文書係由甲渠候官發出,落款的三人當是甲渠候官的屬吏,令史譚即甲渠候官令史譚(《居延漢簡研究》,404頁),很難與居延都尉府的城倉令史徐譚發生聯繫。再者,簡中提到河平四年(前25)、永始元年(前16),雖然文書書寫可能延遲,但要説延遲到十年後的建平年間,恐怕還需更多材料佐證。

[37]原釋文分三欄,“産居延縣”“居延縣人”兩句録入第三欄第一、三列,筆者據圖版改爲四欄。

[38]參見大庭脩《“建武五年遷補牒”與功勞文書》,118-119頁;胡平生《居延漢簡中的“功”與“勞”》, 165-169頁;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379-380頁。

[39]以下各系統劃分據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收入其著《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37頁。

[40]目前材料可見張掖郡有肩水北部都尉。市川任三推定它是出於某種需要而臨時設置的官署(市川任三著,吕宗力譯:《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戰國秦漢研究室編《簡牘研究譯叢》第2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236頁);唐俊峰進一步主張隨着肩水都尉府的南移,在它的原址、也即A35大灣城設立了肩水北部都尉(唐俊峰:《A35大灣城遺址肩水都尉府説辨疑——兼論“肩水北部都尉”的官署問題》,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9輯,2014,233-234頁)。又郭偉濤據簡73EJF3:186+188:“十二月乙卯,張掖肩水都尉彊下肩水候、北部都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次傳,别書相報,不報者重追之,書到言。 卒史霸、屬賢。”懷疑北部都尉的級别在肩水候之下(郭偉濤:《漢代肩水塞部隧設置研究》,《文史》2018年第1輯)。

[41]王莽時改敦煌郡名爲敦德,但兩牘中其他地名均沿漢舊,可見并非王莽時物。此敦德置具體不詳。

[42]敦煌懸泉漢簡V1611③:308提到了屋蘭候:“出東書八封,板檄四,楊檄三。四封太守章:一封詣左馮翊,一封詣右扶風,一封詣河東太守府,一封詣酒泉府。一封敦煌長印,詣魚澤候。二封水長印,詣東部水。一封楊建私印,詣冥安。板檄四,太守章:一檄詣宜禾都尉,一檄詣益廣候,一檄詣廣校候,一檄詣屋蘭候。一楊檄敦煌長印,詣都史張卿。一楊檄郭尊印,詣廣至。楊檄龍勒長印,詣都史張卿。九月丁亥日下餔時,臨泉禁付石靡卒辟非。”見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91頁。

[43]“延水”之所指與所屬并不明確,郭偉濤(《肩水金關漢簡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117頁)整理了相關研究并認爲還需進一步探討:一説認爲屬都水官(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裘錫圭學術文集》第5卷《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20-221頁;[日]籾山明:《漢代エチナ=オアシスにおける開発と防衛綫の展開》,收入其著《秦漢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15,317-320頁);一説認爲與卅井、甲渠、殄北相似,當爲候官(冨谷至:《文書行政的漢帝國》,282頁)。

[44]居延可能指居延都尉府下屬某候官,或指居延縣。

[45]大城,所指不明。

[46]少吏,即秩百石及以下的官吏。《漢書》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742頁):“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户以上爲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萬户爲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爲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爲少吏。”其中少吏包括百石,文意甚明。又對於邊塞軍政系統中的官吏秩級,陳夢家曾推測候長、士吏秩比二百石,見《漢簡所見奉例》,收入其著《漢簡綴述》,145頁。此説目前看來是有問題的。永田英正已提出“就候官而言,候與尉是所謂的長吏,其外的士吏以下以至候長、燧長,都是百石以下的少吏”(《居延漢簡研究》,387頁);李天虹據都尉府可换調候長、士吏,指出候長、士吏當屬百石之少吏(李天虹:《居延漢簡所見候官少吏的任用與罷免》,《史學集刊》1996年第3期),應從。此外,居延簡中常見“有秩候長”之稱,雖然有秩與百石的關係迄有争議,但其必爲少吏,應無疑義。

[47]郭偉濤:《漢代肩水候駐地移動初探》,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14輯,130頁。

[48]後綴53.7據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肆)》,36頁。

[49]張俊民:《懸泉漢簡所見文書格式簡》,417頁。

[50]郭偉濤:《漢代肩水候駐地移動初探》,130頁。

[51]《漢書》卷二八《地理志下》,1612頁。

[52]魯惟一(《漢代行政記録》下册,293頁)據形制推測這些材料是按每簡3名官吏書寫。

[53]這樣的材料爲何會出土於邊塞遺址,迄無定論。大庭脩認爲有兩種可能,一是這是中央下發全國公示的功勞通知,二是所記録的人是該地域的出身者,故特此通知(《漢代的因功次晋升》,396頁)。前一種看法得到了多數學者的認同,如張俊民《懸泉漢簡所見文書格式簡》,417頁;孫曉丹《居延所出功勞簡研究》,34-35頁。實際上,簡14的“宗室劉護”已經説明大庭脩提出的後一種看法可能性不大。此外還有一些看法。一説認爲可能是中央派到地方工作的官吏功勞,如陳直《西漢屯戍研究》,收入其著《兩漢經濟史料論叢》,北京:中華書局,2008,33頁;魯惟一《漢代行政記録》下册,293頁。一説認爲是新舊官吏的任命記録,如市川任三《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218-219頁。但隨着越來越多相似材料的發現,尤其是簡18、19將邊郡官吏、内地王國官吏、中央官吏與地方官吏混排,人數達到三人,第一種看法的立場仍然最爲堅實。

[54]黄留珠:《秦簡〈中勞律〉釋義》,《文博》1997年第6期。

[55]于振波:《漢簡“中勞”、“中功”考》。

[56]胡平生:《居延漢簡中的“功”與“勞”》,168-169頁。

[57]但這一説法也有以偏概全的可能,因爲雖然寫有“中”字的都是正式文書,但不能認爲未寫“中”字的就是非正式、待申請的呈報文書。這提示我們需從其他角度思考“中”字的標記意義,此問題擬另文詳考。

[58]陳直將七月試射的材料釋爲十月,將秋射與傳世文獻中的都試聯繫起來,認爲由郡太守監督進行(陳直:《秋射制度》,收入其著《居延漢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63-64頁)。大庭脩指出,吏的出勤情况將連同其秋射成績一起,在九月末由其上司提交給更上一級官府(《漢代的因功次晋升》,395頁)。明確提出太守府掌握都尉府下屬軍吏功勞認定權的是永田英正《居延漢簡研究》,296頁;其後此説得到了學界的基本認同。朱紹侯進一步認爲賜勞名籍是由太守頒發,最後還要由太守批準,見《西漢的功勞、閥閲制度》,359-360頁。薛英群指出“一切有關秋射的命令、規定、要求及處理善後事宜,均出自太守府”,見薛英群《居延漢簡中的“秋射”與“署”》,收入其著《居延漢簡通論》,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91,296頁。關於秋射賜勞,還可參考謝桂華《居延簡所見秋射及其相關文書》,收入其著《漢晋簡牘論叢》,246-254頁;李振宏《居延漢簡與秦漢社會》,9-12頁;劉麗琴《居延漢簡所見秋射制度》,《和田師範專科學校學報(漢文綜合版)》2006年第2期;焦天然《兩漢都試考——兼論漢簡中的秋射》,《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

[59]李振宏:《居延漢簡與漢代社會》,38頁。

[60]李振宏、孫英民:《居延漢簡人名編年》,57-58頁;侯旭東:《西漢張掖郡肩水候繫年初編:兼論候行塞時的人事安排與用印》,西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甘肅簡牘博物館編《簡牘學研究》第5輯,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14,188頁。

[61]大庭脩:《“建武五年遷補牒”與功勞文書》,110頁。

[62]唐俊峰認爲劾狀文書包括“劾”(案驗的過程與結果)與“狀”(案件細節叙述)兩部分,并對劾狀文書的形制與内容做了復原研究,見唐俊峰《甲渠候官第68號探方出土劾狀簡册的復原與研究》,西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甘肅簡牘博物館編《簡牘學研究》第5輯,38-58頁。具體到簡21,它的正背面所述内容近似,關鍵的不同處在於正面有“狀”字,可以認定正面爲狀,背面爲劾;而背面的“候以律令從事”當是唐俊峰所説的文書正件。但因殘斷過多,尚難坐實背面的文書性質。

[63]冨谷至將“具簿”解釋爲“點檢完成的賬簿、整理簿”,“具”爲“準備、充當;備齊”之意([日]冨谷至主編:《漢簡語彙 中國古代木簡辞典》,東京:岩波書店,2015,112-113頁;冨谷至編,張西艷譯:《漢簡語彙考證》,上海:中西書局,2018,181頁)。故“具簿”之“具”是簿籍的一種完成狀態,究竟是何種簿籍應視語境而定。簡30部分文字漫漶,據上下文推測,此處“具簿”應指戍卒馬安漢等人的名籍。

[64]又簡73EJT23:400有“張掖肩水候官□有秩士吏公乘張弘  元〼”,與此簡的肩水士吏(樂)弘應非同一人。

[65]釋爲“勤”,據謝桂華《漢簡札記三則》,《漢晋簡牘論叢》,256-258頁;邢義田《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2本第4分,2011,634-635頁。

[66]大庭脩《“建武五年遷補牒”與功勞文書》(105-119頁)將EPT22:56A繫於册書開頭,此處編聯次序據侯旭東《西北出土漢代文書簡册的排列與復原》(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1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124頁)一文調整。

[67]EPF22:56A之前的部分可解讀爲居延縣發給居延尉、鄉,并移送甲渠候官的文書(大庭脩:《“建武五年遷補牒”與功勞文書》,106頁)。但EPT22:56B的斷句及其含義有較多争議,可參考侯旭東《西北出土漢代文書簡册的排列與復原》,124頁注3。此處所采斷句據邢義田《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637頁),意爲甲渠候官收閲此文書之後,通過官亭將此命令一站一站轉達各當事人。

[68]宜穀亭所屬不明,但考慮到這位宜榖亭長應是居延縣人,宜穀亭很可能便在居延縣轄下,參見大庭脩《“建武五年遷補牒”與功勞文書》,108頁。

[69]永田英正著,東山、謝新平譯:《論新出居延漢簡中的若干册書》,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秦漢簡牘論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236-255頁;永田英正:《居延漢簡研究》,386-387頁;李振宏:《居延漢簡與秦漢社會》,41頁。

[70]徐樂堯:《漢簡所見邊郡軍事與民政系統的職權關係》,李學勤主編《簡帛研究》第1輯,175-176頁。

[71]大庭脩:《“建武五年遷補牒”與功勞文書》,109頁。

[72][日]角谷常子:《漢代居延における軍政系統と縣との関わりについて》,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編輯委員會編《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3號,臺北:蘭臺出版社,2001,450頁。

[73]李天虹:《居延漢簡所見候官少吏的任用與罷免》,72頁。

[74][日]野口優:《前漢邊郡都尉府の職掌と邊郡統治制度》,《東洋史研究》第71卷第1號,2012,15-17、18-22頁。

[75]相關研究可參考李均明《漢簡“會計”考》,收入其著《耕耘録》,北京:人民美術出版社,2015,84頁;邢義田《漢代邊塞隧長的文書能力與教育——對中國古代基層社會讀寫能力的反思》,《“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1分,2017,85-144頁。

[76]郡太守的人事權力并不限於本文所論的少吏,還可及於屬縣長吏,可參考[日]鵜飼昌男《漢代郡太守の持つ人事権について-地方長吏の缺員を視點に-》,冨谷至編《邊境出土木簡の研究》,京都:朋友書店,2003,273-296頁。該文認爲,雖然中央原則上掌握縣長吏的任命權,但郡太守可以在屬縣長吏缺員時任命現地守官、命令他縣長吏兼任或直接派出郡吏,還可以向中央提出自己對屬縣長吏人事的意見。這啓發我們,現實中的“人事控制”在“任命權”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實現途徑。

[77][漢]衛宏撰:《漢舊儀》卷下,[清]孫星衍輯《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82頁;相同文句亦見[漢]衛宏撰《漢官舊儀》卷下,[清]孫星衍輯《漢官六種》,50頁。據張欣考證,這條材料所反映的應是西漢晚期事實,約在成帝陽朔二年(前23)至哀帝元壽二年(前1)之間,見張欣《〈漢舊儀〉大鴻臚、郡國二千石調百石條考辨》,《中國史研究》2019年第1期。



本文原載《簡帛研究》二〇二〇春夏卷

先秦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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