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中阳:“唐取帚好”新论

学术   2024-12-14 21:13   北京  

“唐取帚好”新论


卢中阳

摘  要:“唐取帚好”即选取“帚好”或“好”族的女子负责成汤宗庙洒扫职事。其中,“唐”为商之先王,既表示成汤的灵魂,又可视为祭奉成汤的宗庙;“取”代表选取之义;“帚好”是他称,“帚”代指洒扫职事,“好”是族氏名,“帚好”属于“职事”加“族名”的语言结构,并不特指某个人。正确认识“唐取帚好”的历史内涵,有助于探索商代以族氏为基础的职役制度,并促进殷墟五号墓墓主身份的讨论。


关键词:成汤;帚好;职役


殷墟卜辞贞问“隹唐取帚好”(《合集》2636正),“唐”,即大乙,典籍中常称之为汤或成汤。“帚好”,学界一般将其视为武丁配偶“妇好”。成汤早于武丁十几代,又怎样与几百年后晚辈的媳妇建立联系呢?为了解决这一无法弥缝的时间跨度问题,学界先后提出了“娶冥婚”说、“取祭”说、“取灵魂”说和“取世妇”说,仍未形成定论。那么,哪种假说更接近历史实际?各自立论的基础是什么?究竟该如何认识“唐取帚好”?本文也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学界方家。



一、“唐取帚好”的学术争论



姚孝遂首倡“娶冥婚”说。1963年,姚先生发表了《吉林大学所藏甲骨选释》一文,将“唐取帚好”的“取”解释为“娶”,认为“唐取帚好”就是大乙或成汤娶“妇好”为冥妇。并参照“河伯娶妇”的历史典故,指出古代不仅活人娶妇,死人乃至于神鬼也要娶妇。[1]姚孝遂的观点在学界影响深远。1977年,王宇信、张永山、杨升南三位学者联合刊表《试论殷墟五号墓的“妇好”》一文,肯定“唐取帚好”即武丁把“妇好”配给成汤作“冥妇”,并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予以推测。他们认为“妇好”作为上帝或祖先的冥妇,乃是原始家庭公社制的残余。在家庭公社内部,家长对于年轻妇女包括儿媳在内,“常常滥用他的地位”收为后房。在“妇好”死后,武丁按照传统习俗把她配给祖先做冥妇,并以此求得上帝或祖先的福佑。[2]2000年,赵诚《甲骨文与商代文化》一书,将商王去世后再婚娶妇,作为商代一种特殊文化现象。指出商汤在生前有一个法定配偶妣丙,商汤娶“妇好”为冥婚,实质目的是为了抬高她死后的地位。[3]2005年,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一书,从政治婚姻角度阐释“妇好”做商先王冥妇,他认为冥婚观念是基于家族本位的婚制现实,与长辈对后辈子媳滥施淫威有别,一方面是针对族内排他性的权宜安排,另一方面也着意于加强商王族与异性家族的血亲纽带。[4]此外,2011年,赵林《殷契释亲》一书,也支持“妇好”被娶为冥妇的说法。[5]

出于对“娶冥婚”说的质疑,[6]有学者又提出“取祭”说。在“取祭”说中,关于“唐取帚好”有两种认知:一种观点认为“唐取帚好”为宾语前置,即“帚好取唐”。1994年,郑慧生指出“取”为“槱”的假借字,表示积薪燔柴之祭。“唐取帚好”即“妇好”取祭成汤,彰显其女主地位。[7]2004年,李贤浚在《大冶铜与中华青铜文化》一书指出,取祭是商人最隆重的祭祀,除历代商王外,唯有“妇好”举行过取祭。[8]2010年,韩江苏、江林昌同样认为“唐取帚好”应该是卜问“妇好”是否积薪燔柴以祭成汤;[9]另一种观点是将“取”后面的“帚好”理解为原因宾语。2003年,杨逢彬《殷墟甲骨刻辞词类研究》一书,提出“唐取帚好”是为“妇好”之事取祭成汤。因此他将“取”解释为祭名,并将其归为能带原因宾语的“甲类祭祀动词B”。[10]此外,2000年,喻遂生在其论文《甲骨文动词和介词的为动用法》中,亦持“取帚好”就是为“妇好”而取祭的观点。[11]
另有学者力主“取灵魂”说。2012年,李宗焜《妇好在武丁王朝的角色》一文,指出“卜辞的‘取’与娶妇无关”,“先王娶妇好为冥妇”的说法不可信。他认为“先王取妇好”类卜辞,是卜问哪个先王会把“妇好”灵魂取走,实际上也暗示“妇好”的死亡。[12]这一认识得到陈剑的支持,2013年,陈先生在其文章《“备子之争”与“唐取妇好”》中认为,“隹某取帚好”即上帝或某先王将“妇好”灵魂取走。并强调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妇好”弥留之际,等同于宣告“妇好”的死亡。殷墟卜辞“帚好㞢取”中,亦有“上”或“不上”之贞,即判断“妇好”灵魂被取后,是否会“上升(于天)”。[13]具隆会也有类似观点,2019年,他在《谈“妇好”是否作“冥妇”》一文,提出殷墟卜辞“某取帚好”,应该是贞问哪位商人祖先索取“妇好”生命,而不是娶其做冥妇。[14]
此外,还有一种“取世妇”说。1983年,张政烺《帚好略说》一文,指出成汤、大甲、祖乙、小乙等先王皆有宗庙,多帚是掌祭礼的女官,而帚好只是其中之一。他认为帚好是“世妇”,即累世常有之妇。这种“世妇”每位商王都有,因此帚好不止武丁时期一个。[15]同年,张先生又在文章《妇好略说补记》进一步强调,“取帚好是从多帚中选择一个帚好”,其目的是为了守宗庙和奉祭祀。殷代各王皆有多帚与帚好,卜问“唐取帚好”是例行公事。他批评有些学者将殷代帚好看作一个人,致使帚好为武丁配偶的说法在许多地方讲不通,从而造成了“唐取帚好”无法解释。[16]2007年,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一书指出,如果将“帚好”理解为武丁之妻,并认为武丁将宠妻嫁于自己的先祖,这种习俗确实骇人听闻。他同意张政烺将“帚”视作“世妇”,赞同历代有多个“妇好”存在,并提出“帚好”之“好”是父族的族氏名号。[17]2019年,常玉芝《殷墟甲骨断代标准评议》一文,借助商代“异代同名”现象,强调卜辞“帚好”之“好”是氏名、族名或国名,重申“帚”为“世妇”的观点,认为帚好绝对不是一个人。[18]
在上述四种假说中,“娶冥婚”“取祭”“取灵魂”三说均立足于“帚好”为一个人。姚孝遂倡导唐娶帚好为冥妇,但却质疑帚好为武丁妻子的说法。他指出帚好死后配于成汤作冥妇,则帚好为武丁之妃或其子妇的说法便难以成立。[19]姚先生基于伦常观念,认为帚好既为成汤冥妇,不可能再做武丁之妃或子妇。在他看来,帚好是除武丁之妃或子妇之外的一个人。王宇信、张永山、杨升南说得更为明确,指出甲骨文凡云“妇某”者均为人名。[20]“取祭”说中,郑慧生将帚好视作武丁妻子,并以此为立论依据。[21]支持“取灵魂”说的陈剑,也公开表示赞成商代“妇好”为同一人的说法。[22]与上述三种假说不同,“取世妇”说主张“帚好”为累世常有之妇,即帚好并不是一个人。由此可知,帚好是否为一个人,关乎“唐取帚好”四种假说立论基础的检验。



二、唐所取之“帚好”为族名



在商代甲骨文中,“帚好”有时可以当作一个人。如殷墟卜辞贞问“帚好㞢子”(《合集》94正),即帚好是否有身孕或产子。[23]也有贞问“帚好”(《合集》6948正),学者多释“”为“娩”,询问帚好什么时候分娩。[24]另如“贞帚好梦”(《合集》201正),即贞问帚好做梦的吉凶。占卜怀孕、产子、分娩、做梦,显然帚好应该代指具体的人。

然而,“帚好”也可以看成地名。殷墟卜辞存在贞问帚好“入”“来”的记录,如“帚好入五十”(《合集》10133反)、“帚好其来”(《合集》2654)。甲骨刻辞“某入”“某来”的文例较为常见,如“入二百五十”(《合集》952反)、“来十四”(《合集》9174反);“入五十”(《合集》13338反)、“来”(《合集》4027);“雀入二百五十”(768反);“入四十”(《合集》4735反)、“来”(《合集》4105反);“光来”“光不其来”(《合集》4481)。“入”“来”在甲骨文中除了进入和到来之义,还特指贡纳。[25]卜辞贞问“雀入龟五百”(《合集》9774反)、“来舟”(《合集》11462正)、“光来羌”(《合集》245正)、“来牛”(《合集》9525),龟、舟、羌、牛均为“入”“来”之贡品。实际上,在人类早期盛行礼物交换或指令经济的社会,[26]进入或来到商王居地,同时也意味着贡纳。这些“入”“来”者往往又指代特定地点,如“”,卜辞有“王其田于”(《合集》28319),贞问商王到地田猎之事。卜辞还询问“受年”(《合集》9811正),即地是否有好年成;[27]“雀”,卜辞有“乎人入于雀”(《合集》190反),即是否派人赶往雀地;“”,卜辞有“史(使)人于”,即差使人去地;“”,卜辞有“史(使)人于”(《合集》5533)和“受年”(《合集》9802)。通过相同文例分析,推知“帚好”也应该代表地名。实际上,卜辞“帚某”作为地名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帚”有贞问“帚受年”(《合集》9755)、“帚不其受年”(《合集》9757),即帚之地是否获得好年成;“帚”有贞问“受年”“不其受年”(《合集》9741正);“帚庞”有贞问“庞不其受年”(《合集》9771)、“才庞田”(《屯南》2409),“才”为“在”之假借,[28]即贞问是否在庞地田猎;“帚”有贞问“王其步自”(《合集》24398)、“才”(《合集》36958),可见亦为地名。殷墟甲骨有残辞“乙酉……好邑……”(《合集》32761),“好邑”应该代指该邑的名字为“好”或“帚好”。
同时,“帚好”还可以视为族名。殷墟卜辞常贞问“王令帚好征伐”,如“王叀帚好令征尸”(《合集》6459),“帚好”为宾语前置,正常语序是“王令帚好征尸”,“尸”代指“夷”,即商王令帚好征伐夷人或夷方。而卜辞王令对象则对应的是族,如“贞三族王其令追召方”(《合集》32815),从同版卜辞贞问“叀三族令”来看,该句正常语序应该为“王令三族追召方”。另据卜辞“叀三族马令”“令三族”“叀一族令”(《合集》34136)、“王其令五族戍”(《合集》28054),其所令对象均为族。同时,殷墟卜辞还贞问“王令帚好比某征伐”,如“令帚好比沚方”(《合集》6479正)、“帚好其比沚方”(《合集》6480),卜辞相同文例比沚者也是族,如“令三族[比]沚 [伐]土[方]”(《合集》6438)。卜辞帚好所比的对象还有侯某,如“王令帚好比侯告伐尸”(《合集》6480)卜辞比侯某亦有多子族,如“以多[子族比]仓周”(《合集》6817)卜辞也有令王族比某的例子,如“令王族比”(《屯南》190)、“令王族比㐭”(《合补》71)。“王令帚好征伐”“王令帚好比某征伐”与“王令某族征伐”“王令某族比某征伐”的语言结构相同,帚好与某族均为王令对象,因此帚好也应该代表族。殷墟卜辞还有“登帚好人”或“乎帚好人”,“帚好”皆对应的是族。卜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乎伐□[方] ”(《合集》39902),“登”为征集之义。[29]丁山认为“旅”是氏族名。[30]因此“登旅万”即征集旅族一万人,“登帚好三千”应是征集帚好族三千人。征集两族征伐某方,与西周《鲁侯簋》铭文“遣三族伐东国”类同, [31]都是遣派某族征伐。另如卜辞“乎帚好先人于庞”(《合集》7283),“”与“登”意义相近,[32]“于”当训“往”,[33]“乎帚好先人于庞”,即命令帚好预先或先行征集人去庞地。卜辞相同文例亦有“……族人于”(《屯南》2909),帚好同样与族相对。
帚好既可以代指一个人,又可以作为地名、族名,[34]而三者本质上应该是族名。早已有学者指出商代有多个帚好,而从殷墟卜辞来看,这些帚好身份地位和命运各不相同。其荣宠者可以成为商王的配偶,贞问其是否有身孕或产子,甚至可以代表王会见“多帚”,如“贞乎帚好见多帚于”(《合集》2658)。然而,其身份卑微者亦可沦为“烄”祭求雨的人牲。[35]如“□戌卜,……好戊烄”(《屯南》4191),即贞问是否在戊日使用“好”或“帚好”烄祭。[36]这些身份相差悬殊、命运迥异的帚好,并不能将其看成一个人的私名,合理解释便是帚好为族名。正如殷墟五号墓墓主可以称“帚好”,但不能轻易将墓葬铭文中出现的“帚好”都认作一个人。张政烺、邹衡、李伯谦均认为殷墟五号墓“帚好”铭文字体不一致,所属铜器形制和花纹也不尽相同,指出较早的器型可以到殷墟文化二期,较晚的约相当于殷墟文化三期,因此认定殷墟五号墓铜器铭文中的“帚好”不应指代一个人。[37]在血缘组织仍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商代,[38]个人人格完全隐没在亲缘共同体中,虽然可能存在族氏名号由族长继承的现象,[39]但这一名号绝不是个人私名,族内人人都可能成为这一名号的“直接化身”或“子孙”。[40]梅因指出,当个人作为氏族、大氏族或部落的成员,这种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由真实的或拟制的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许多人的集团”。[41]此外,人类学资料表明,个体对他人借助名字施以巫术的恐惧,[42]以及个体识别能力的限制,[43]人类早期社会普遍处于匿名阶段。故而,甲骨文中的人名,本质上应该是族名。[44]帚好作为地名同样源自族名。商周时期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人少地多,[45]长满“蓬蒿藜藋”“狐狸所居,豺狼所嗥”的无名荒地到处皆是。因此,古代先民在迁徙过程中,往往以其族或旧都命名新址。商周时期周、戈、韦、舟、襄、息、孤竹、无终等地名,可能均为族名转化而来。[46]关于商代人名、地名、族名“三位一体”现象,自20世纪中叶以来便被学界所重视,[47]随着“异代同名”现象讨论的深入,已有学者注意到人名、地名、族名,皆本于族名。[48]
“帚好”为族名,建立在人名基础上的“娶冥婚”说、“取祭”说、“取灵魂”说便失去了立论根基,即使“取世妇”说也必须面对“世妇”与族之间的关系问题。然而,支持“取世妇”说者的认知,尚在“帚好”为氏名、族名、国名上徘徊。虽然有学者将“世妇”理解为累世常有之妇,但是对于唐为什么取帚好?“世妇”与“帚好”的关系?并未做出合理阐释。



三、“唐取帚好”的内涵



理解“唐取帚好”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帚好”。无论将“帚好”作为人名、地名还是族名,实际上都是一种他称。值得注意的是,他称“帚好”在卜辞中又简称“好”。甲骨文贞问“帚好㞢子”,同版卜辞又询问“好其㞢子”(《合集》94正)。此外,甲骨文还有“帚好”(《合集》13945)、“今好”(《合集》13944)。“帚好”与“好”贞卜内容相同,两者应该有共同指代,即“帚好”族也就是“好”族。既然“帚好”与“好”均代表族,那么“帚”字的含义是什么呢?从甲骨文来看,“帚”应该代表职名。在商代卜辞中,常见“职事”加“族名”的语言结构,如“侯某”“田某”“犬某”“戍某”“牧某”“射某”“亚某”,有时直接单称“职事”,或者以类相称采用“多”加“职事”的语言形式,如“多侯”“多田”“多任”“多亚”“多犬”“多马”“多射”“多宁”。[49]裘锡圭指出侯、犬、田、牧、卫、任(男)都是职名,是由族长率领着族人及其从属为商王服役。[50]在商代卜辞中,不仅有帚好,还有帚、帚、帚庞、帚、帚杞,符合“职事”加“族名”的语言结构。此外,帚也有以类相称的现象,如“贞其令亚、侯、帚”(《屯南》502),亚和均为职名,故而帚也应代表职事。卜辞另有“贞乎帚好见多帚于”(《合集》2658)、“贞多帚亡疾”(《合集》22258)、“不〔于〕多帚”(《合集》2825),“多帚”即担任帚职的多个族氏。张政烺曾指出同版卜辞“丙午,贞多臣亡疾”“丙午,贞多帚亡疾”(《合集》22258),“多帚”与“多臣”对贞,说明帚之职事“介于原始奴隶与原始官吏之间,在统治者的支持下既办公事,也任私役”。[51]

关于“帚好”负责职事的内容,还得从甲骨文“帚”字入手。“帚”在殷墟卜辞中有“”“”“”“”几种写法,学界普遍将其隶定为“帚”。只不过有些学者基于卜辞文义理解的差异,对“帚”字增加偏旁予以解释,如郭沫若、唐兰释为“婦”,[52]孙诒让、罗振玉、王襄、吴其昌释为“歸”。[53]对于“帚”字构型上的认知,学界意见并不统一,罗振玉认为像扫帚形,[54]唐兰认为似树形,[55]齐文心认为是一种发式的象形。[56]然而,从“帚”字及一些以“帚”作意符的汉字来看,“帚”本义应为扫帚。许慎《说文解字》称“帚”为“粪也,从又持巾,埽冂内”。“粪”,许氏解释为“弃除也”,段玉裁道“古谓除秽为粪”,可见“粪”为“扫除”之义。同时,许多以“帚”作意符的汉字仍保留扫除之义,如“婦”,《说文解字》称“从女持帚,洒扫也”;“掃”和“埽”,《说文解字》《广雅·释诂三》皆谓“除也”。“帚”字当取象于扫帚,故而文献中常称“箕帚”或“执帚”。如《汉书·贾谊传》言“母取箕帚,立而谇语”。《仪礼·既夕礼》称“朔月,童子执帚”“卒奠,扫者执帚”。“帚”本义为扫帚,可以引申为洒扫之事,“帚”作为一种职事应该与之相关。
“帚”负责洒扫职事,可在服役者性别以及服役地点上得到佐证。从商代甲骨文来看,称“帚”者多与女性有关。殷墟卜辞常贞问“帚某”是否有身孕或产子,如“帚好㞢子”(《合集》94正)、“帚㞢子”(《合集》13931)、“帚婐㞢子”(《合集》13933正)、“帚带㞢子”(《合集》13935)。卜辞还有“帚某”来女的记录,如“帚井来女”(《合集》667反)、“帚良来女”(《丙编》281反)。“帚某”负责为商王室贡纳女子,所以“帚某”之“某”常加上“女”旁。如“帚”(《合集》6585正)即“帚井”(《合集》667反),“帚奻”(《合集》6655反)即“帚女”(《合集》21560),“帚娘”(《合集》10137反)即“帚良”(《合集》1121臼),“妇”(《合集》17407反)即“帚羊”(《合集》15314),“妇”即“妇多”(《合补》6914),“帚好”可能即为“帚子”。[57]在先秦时期,洒扫之事一般由女性为之。春秋末年,吴王夫差打败越国,越王勾践请以“一介嫡女,执箕帚以晐姓于王宫”,[58]“执箕帚”者为嫡女;《战国策·楚策一》记载,张仪说楚怀王“以秦女为大王箕帚之妾”,“箕帚之妾”由秦女充当。因此,“帚”与女性关联,是其负责洒扫职事的重要佐证。另外,从商代甲骨文来看,“帚”的服役地点多为寝宫或寝庙。殷墟卜辞有“三帚宅新”(《合集》24951),“”从宀从帚,学者们将其隶定为“”,即古“寝”字,[59]其义为洒扫以供居息之所。[60]《国语·鲁语下》记载春秋时期鲁国季康子去见公父文伯之母,季康子站在寝门之外,公父文伯之母站在寝门之内,二人交谈“皆不逾阈”,可见“寝”为后宫居所,故言“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除了表示活人寝宫,还可指代祖先寝庙。卜辞贞问“刚于祖乙”(《屯南》1050),“刚”为祭名,“”与商之先王祖乙相连,且作为举行刚祭的地点,故相当于典籍中所言的寝庙。[61]贞问是否让三帚宅于新,正好与帚在室内的“”字义象吻合。换句话说,“”指代寝宫或寝庙,本义为有人打扫的居息之地。卜辞询问三帚宅此,正好印证了关于其为洒扫职事的推测。因此,“帚好”即提供洒扫职事的族氏。
学界通常认为甲骨文“取”有三种意思,即娶妻、取祭、选取。[62]娶妻、取祭之义见于“娶冥婚”说和“取祭”说,他们都是建立在“帚好”为私名的基础上。然而,前文已经论证“帚好”为族名,因此二者并不成立。同时,两种假说将“取”理解为娶妻或取祭,在逻辑上亦存在问题。有学者指出“娶冥婚”说以《史记·滑稽列传》河伯娶妇为参照,但河伯娶的女子是活人而不是死人,因此把“妇好”作为“冥妇”,并不妥当。[63]商代甲骨文中,“取”可以用作祭名,于省吾、陈梦家、徐中舒均有论及。[64]而将“唐取帚好”的“取”解释为祭名,就殷墟卜辞文例而言,恐怕并不合适。商代甲骨文除了“唐取帚好”外,还有“王取唐”(《合集》1298)、“我取唐”(《合集》1294),两者语言结构一致,而后者不可以理解为成汤取祭“王”或“我”,所以唐与帚好仍应是主宾关系。“取祭”说将“帚好”视为原因宾语,同样有学者提出质疑。他们指出“取”作为祭祀动词带原因宾语,所涉及的人都是活人。而“唐取帚好”中“唐”为商之先王,是作为祭祀对象,不应成为祭祀的原因。[65]因此,“唐取帚好”的“取”只剩下选取之义。就“取灵魂”说而言,且不谈其立论基础也是以“帚好”为私名,其问题还在于唐取帚好的灵魂,帚好仍握有决定被取与否的主动性。裘锡圭和陈剑提出“帚好㞢取”“上”与“不上”之贞,是询问帚好灵魂是否“上升(于天)”。[66]也就是说,帚好仍保有灵魂是否被取的决定权,唐取帚好的灵魂便失去了实际意义。为了弥补逻辑上的漏洞,陈剑认为卜辞言帚好“上”,跟直接说“死”存在距离,从而提出帚好“假死”的说法。[67]相关解释太过迂曲,因此也降低了可信度。“取帚好”应该就是在帚好族氏中选取负责帚职之人。商代甲骨文中,在负责相应职事的族中取人服役亦有显例,如殷墟卜辞贞问“乎多犬网鹿于辳”,同版卜辞又问“取犬乎网鹿于辳”(《合集》10976),“多犬”即多个“犬某”。犬作为职事与狩猎有关,如卜辞“比某犬”田猎(《合集》27907)、“犬告鹿”(《合集》27921)。张政烺指出,“取犬”与“多犬”对言,合理解释便是从“多犬”中选取负责狩猎的“犬”人。[68]
在殷墟卜辞中,“唐取帚好”与“祖乙取帚”“大甲取帚”同版贞问,说明唐与祖乙、大甲不可能是活人。那么,唐作为过世的先王,取帚好的目的是什么呢?这还得从成汤死后保有独立宗庙谈起。殷墟卜辞有“大乙宗”或“唐宗”,如“王其彝于大乙宗”(《合集》32360)、“才大乙宗卜”(《屯南》2707)、“井方于唐宗彘”(《合集》1339),“大乙宗”也就是“唐宗”。《说文解字》称“宗”为“尊祖庙也,从宀从示”,段玉裁注“示谓神也,宀谓屋也”。因此,“大乙宗”或“唐宗”即祭祀成汤的宗庙。已有学者指出,商人直系先王拥有单独受祭的宗庙,且并未形成亲尽毁庙迁主之制。[69]换句话说,商人先王宗庙可以世代保存。商王在侑祭唐的过程中,同版卜辞贞问“史(使)人往于唐”(《合集》5544)。卜辞还有“王唐”(《合集》10998反)、“才唐”(《合集》24375)才唐”(《合集》22755)、“大邑于唐土”(《合集》40353正)。上述例子说明,成汤宗庙所在地应该位于一片独立的区域。在灵魂不死观念影响下,[70]商之先王仍享受被人服侍的特权。正如非洲东部布干达王国,獭氏族要为国王贡纳一位女性专门负责铺床。[71]国王去世后,当地人认为其灵魂并未死,只是遁入了森林,每个月仍派一个女性到墓园服侍其灵魂。“唐”可代表祭祀成汤的宗庙,[72]因此唐所取之“帚好”应该是在成汤宗庙服洒扫职事。



       余论       



综上,“唐取帚好”的内涵,既非成汤娶冥妇、帚好取祭成汤、成汤取帚好灵魂,又与成汤取“世妇”有别,而是选取“帚好”或“好”族人负责成汤宗庙洒扫职事。换句话说,“帚”是职事名,“帚好”代指负责洒扫的族氏。这种由某族世代负责某职的劳役现象,我国学者将其概括为指定服役制度。[73]“帚好”既供职于商人先祖的宗庙,又服务于时王的寝宫。
由于这一职事易接近统治者,且服役者多为女性,故而成为后世统治者配偶称“妇”的滥觞。[74]文献关于“妇”的记载,仍可以瞥见洒扫职事的影子。妇,《说文解字》谓“从女持帚,洒埽也”。“从女持帚”是对字形的分析,“洒扫”是就字义而言,亦是妇的本职工作。《说文通训定声》《释名·释亲属》《白虎通义·嫁娶》称“妇”为“服事人”“服家事”“事人”者,均彰显其服务于人的属性。另外,负责洒扫职事的女性,有时也可以指代统治者的配偶。春秋末年,越王勾践献给吴国“一介嫡女”,让其“执箕帚以晐姓于王宫”。[75]“执箕帚”为嫡女的职事,而“晐姓于王宫”表现了嫡女的身份。韦昭注“晐,备也”,也就是“备百姓”,《礼记·曲礼》解释为“纳女于天子”。故有学者认为“晐姓于王宫”,就是在王宫繁育后代。[76]可见“执箕帚”的嫡女,由于在宫中服务,容易成为事实上的吴王之妇。
明白了“帚”与“妇”的渊源关系,亦可以解答殷墟五号墓墓主的身份问题。传统认知中,有学者认为五号墓墓主是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好”,“妇好”就是名为“好”的媳妇。[77]也有学者指出五号墓铭文中的“帚好”绝非一人,推测帚某可能代指族姓。[78]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也都存在问题。一方面,我们看到唐、祖乙、大甲均“取帚好”,而且武丁与武乙、文丁时期可能都存在帚好,[79]说明帚好并不是一个人,本质上应该属于族名。据学者研究,五号墓铸有“帚好”铭文的铜器分属于殷墟文化二、三期,[80]这种历时性说明该墓的“帚好”同样代表族氏;另一方面,五号墓墓主作为来自“帚好”族的女子,在王室寝宫中负责洒扫职事,容易接近商王。又基于容貌、年龄、气质等因素,受到商王的宠幸,从而转化为统治者事实上的配偶。由于这一特殊身份,她有机会获得来自本族或外族的赠礼,其死后亦可以就近埋葬于殷墟。换句话说,殷墟五号墓墓主应该属于服洒扫职事者中的荣宠者,其身份相当于商王的配偶。她不仅在本族享有特殊地位,而且也会受到外族的拥戴。五号墓随葬器物恐怕并非全部为墓主生前自做,很大一部分应该来源于本族或外族馈赠的礼物。这些赠礼不乏传世之物,所以该墓才会出现铭文、形制、花纹相异的铜器。因此,绝不能将作为族名的“帚好”等同于商王之妇,“帚好”族氏中的女子不是人人都有机会成为统治者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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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姚孝遂:《吉林大学所藏甲骨选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3年第4期。

[2]王宇信、张永山、杨升南:《试论殷墟五号墓的“妇好”》,《考古学报》1977年第2期。

[3]赵诚:《甲骨文与商代文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6-149页。

[4]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50页。

[5]赵林:《殷契释亲:论商代的亲属称谓及亲属组织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8页。

[6]陈剑:《“备子之争”与“唐取妇好”》,李宗焜主编:《中央研究院第四界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出土材料与新视野》,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年,第181页。

[7]郑慧生:《妇好论》,《南方文物》1994年第2期。

[8]李贤浚:《大冶铜与中华青铜文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第63-64页。

[9]韩江苏、江林昌:《〈殷本纪〉订补与商史人物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年,第323页。

[10] 杨逢彬:《殷墟甲骨刻辞词类研究》,广州:花城出版社,2003年,第81-83页。

[11]喻遂生:《甲骨文动词和介词的为动用法》,四川大学汉语史研究所编:《汉语史研究集刊》第2辑,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第35页。

[12]李宗焜:《妇好在武丁王朝的角色》,李宗焜主编:《古文字与古代史》第3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2年,第97-100、103页。

[13]陈剑:《“备子之争”与“唐取妇好”》,李宗焜主编:《中央研究院第四界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出土材料与新视野》,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年,第183、186页。

[14][韩]具隆会:《谈“妇好”是否作“冥妇”》,《殷都学刊》2019年第3期。

[15]张政烺:《帚好略说》,《考古》,1983年第6期。

[16]张政烺:《妇好略说补记》,《考古》,1983年第8期。

[17]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65、77-78、83-84页。

[18]常玉芝:《殷墟甲骨断代标准评议》二,宋镇豪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第9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51页。

[19] 姚孝遂:《吉林大学所藏甲骨选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3年第4期。

[20]王宇信、张永山、杨升南:《试论殷墟五号墓的“妇好”》,《考古学报》,1977年第2期。

[21]郑慧生:《妇好论》,《南方文物》,1994年第2期。

[22]陈剑:《“备子之争”与“唐取妇好”》,李宗焜主编:《中央研究院第四界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出土材料与新视野》,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年,第181页。

[23]陈炜湛:《甲骨文简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92页;李民等编:《殷商社会生活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7页。

[24]郭沫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424页;赵林:《殷契释亲:论商代的亲属称谓及亲属组织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6页。

[25]胡厚宣:《武丁时五种记事刻辞考》,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外一种)》上,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24、428页。

[26][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7、25页;[法]马塞尔·莫斯:《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汲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82、120页;[英]C.A.格雷戈里:《礼物与商品》,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10-11页。

[27]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外一种)》上,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页。

[28]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3396-3397页。

[29]张政烺:《古代中国的十进制组织》,张政烺:《甲骨金文与商周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79页;王宇信:《试论殷墟五号墓的年代》,《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

[30]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4页。

[31]《鲁侯簋》(《集成》4029)。

[32]张政烺:《古代中国的十进制组织》,张政烺:《甲骨金文与商周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76页。

[33]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2页。

[34]张政烺:《帚好略说》,《考古》,1983年第6期;王宇信、张永山、杨升南:《试论殷墟五号墓的“妇好”》,《考古学报》,1977年第2期;肖楠:《再论武乙、文丁卜辞》,中华书局编辑部等编:《古文字研究》第9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65页;刘一曼、曹定云:《三论武乙、文丁卜辞》,《考古学报》,2011年第4期;裘锡圭:《安阳殷墟五号墓座谈纪要》,《考古》,1977年第5期;曹定云:《殷墟妇好墓铭文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9页。

[35]“烄”是一种焚人求雨之祭,裘锡圭:《说卜辞的焚巫尪与作土龙》,胡厚宣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1-22页。

[36]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86页。

[37]张政烺:《帚好略说》,《考古》,1983年第6期;邹衡:《安阳殷墟五号墓座谈纪要》,《考古》,1977年第5期;李伯谦:《安阳殷墟五号墓的年代问题》,《考古》,1979年第2期。

[38]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2页;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376页;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3页;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页。

[39]George Peter Murdock, Our Primitive Contemporaries,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34, p. 522.

[40][法]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丁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95页;[英]亨利·萨姆纳·梅因:《早期制度史讲义》,冯克利、吴其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43页。

[4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21页。

[42]Carson I. A. Ritchie, Rock art of Africa, New Jersey: A. S. Barnes and Company, 1979, P49.

[43] [美]马克·W·莫菲特:《从部落到国家:人类社会的崛起、繁荣与衰落》,陈友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20年,第96页。

[44]王玉哲:《商族的来源地望试探》,《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9页;张永山、罗琨:《论历组卜辞的年代》,中华书局编辑部:《古文字研究》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97-98页。

[45]卢中阳:《先秦指定服役制度述论》,《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46]卢中阳:《从清华简<楚居>多郢看先秦时期的异地同名现象》,驻显成主编:《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6辑,成都:巴蜀书社,2012年,第194-204页;赵庆淼:《先秦“异地同名”现象与地名流动的初步考察》,《史学月刊》,2020年第10期;王伟:《商周地名的来源与衍化及其史学价值:以甲骨、金文资料为中心》,《史学史研究》,2019年第4期。

[47]张政烺:《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历史教学》,1951年第3期;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4页;饶宗颐:《殷代贞卜人物通考》,香港:中华书局,2015年,第1199页。

[48]萧楠:《论武乙、文丁卜辞》,中华书局编辑部:《古文字研究》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58-60页;肖楠:《再论武乙、文丁卜辞》,中华书局编辑部等:《古文字研究》第9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63页;刘一曼、曹定云:《三论武乙、文丁卜辞》,《考古学报》,2011年第4期。

[49]卢中阳:《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47-68页。

[50]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中华书局编辑部:《文史》第19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13页。

[51]张政烺:《帚好略说》,《考古》,1983年第6期。

[52]郭沫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423页;唐兰:《殷虚文字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39页。

[53]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3018-3019页。

[54]罗振玉:《殷墟书契考释三种》,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84页。

[55]唐兰:《殷虚文字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39页。

[56]齐文心:《“妇”字本义试探》,王宇信、宋镇豪主编:《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53页。

[57]张政烺:《帚好略说》,《考古》,1983年第6期。

[58]《国语·吴语》。

[59]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992-1994页。

[60]季旭升:《说文新证》,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19页。

[6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小屯南地甲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920页。

[62]喻遂生:《甲骨文动词和介词的为动用法》,四川大学汉语史研究所编:《汉语史研究集刊》第2辑,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第35页。

[63][韩]具隆会:《谈“妇好”是否作“冥妇”》,《殷都学刊》2019年第3期。

[64]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59-160页;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55页;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293页。

[65]郑继娥:《甲骨文祭祀卜辞语言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7年,第72页;谢春玲:《殷墟甲骨刻辞空语类研究》,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 , 2013年,第73页。

[66]裘锡圭:《从殷墟甲骨卜辞看殷人对白马的重视》,裘锡圭:《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0页;陈剑:《“备子之争”与“唐取妇好”》,李宗焜主编:《中央研究院第四界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出土材料与新视野》,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年,第183页。

[67]陈剑:《“备子之争”与“唐取妇好”》,李宗焜主编:《中央研究院第四界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出土材料与新视野》,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年,第183-184页。

[68]张政烺:《妇好略说补记》,《考古》,1983年第8期。

[69]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68-469页;朱凤瀚:《殷墟卜辞所见商王室宗庙制度》,《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

[70][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生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608-609页;[英]弗雷泽:《金枝》,王培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38页。

[71]George Peter Murdock, Our Primitive Contemporaries,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34, p. 524.

[72]V. S. Naipaul: The Masque of Africa: Glimpses of African Belief, London: Picador, 2010, p. 5. 

[73]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大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卢中阳:《先秦指定服役制度述论》,《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74]春秋时期齐国嫁于鲁国的“妇姜”,可以代指鲁文公、鲁宣公、鲁成公夫人,见《左传》文公四年、宣公元年、成公十四年。

[75]《国语·吴语》。

[76]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67页。

[77]郑振香:《殷墟妇好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228页;李学勤:《论“妇好”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文物》,1977年第11期。

[78]李伯谦:《安阳殷墟五号墓的年代问题》,《考古》,1979年第2期;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87页。

[79]郑振香:《安阳殷墟五号墓的发掘》,《考古学报》,1977年第2期;肖楠:《再论武乙、文丁卜辞》,中华书局编辑部等:《古文字研究》第九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65页。

[80]张政烺:《帚好略说》,《考古》,1983年第6期;邹衡:《安阳殷墟五号墓座谈纪要》,《考古》1977年第5期;李伯谦:《安阳殷墟五号墓的年代问题》,《考古》1979年第2期。



本文原载《东岳论丛》,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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