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治理架构是选审计委员会,还是选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而且要求在3人以上,如果公司规模较小,没有设置董事会或董事会人数较少,那么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意义不大。
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审计委员会通常有自己独立的职责,如果将由监事会行使的职责交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还是会存在一些不方便的地方,例如监督董事和高管、检查公司财务、提案、对董监高提起诉讼、提起任免、独立召集召开股东会等。
所以,通常情况下更多公司会选择监事会,虽然很多人可能觉得监事会没有用处,但实际上在处理公司争议的时候,监事会是一个很好用的组织。
2、预计五年内不能完成认缴金额怎么办?
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超过五年实缴期限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也就是这些公司可以从2027年6月30日起在五年内完成实缴。
所以,如果股东能够实缴就实缴,不能实缴就减资,把认缴注册资金明显超出实际能力的部分减掉。如果既不能实缴又不能减资,就只有和律师商量一下具体怎么解决。
3、现在是设立有限责任还是股份公司,哪个比较好?
可以参照下列制度差异,自己意思自治,或者和股东、律师好好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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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公司法》实施后,除拟IPO外,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
① 公司股东比较多,规模比较大;
② 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能力和专业能力较强,能够担当起公司的正确决策和落地实施,能够把法人治理的架构搭建起来;
③ 未来有发行类别股份的计划;
④ 未来有使用授权(董事会)资本制的计划;
⑤ 董监高愿意接受股权处分的限制。
组织形式有利有弊,我们要想获得它的“利”,就要承担它的法定条件,就要有实力去具备它要求的对应条件。新《公司法》实施后,有些人建议采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要实事求是,量体裁衣,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公司未来的发展预期,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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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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