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支付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款后,无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职场   2025-01-23 22:25   江苏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黄某南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的权利,据此驳回保险公司有关黄某南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黄某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支付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款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

案件索引


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5833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381号

裁判要旨


由于保险公司主张行使追偿权的对象黄某南为案涉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黄某南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黄某南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的权利,据此驳回保险公司有关黄某南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法院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38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南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5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安财险肇庆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行人无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仅确立了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时的倾斜原则,二审法院引用上述规定判决黄某南无须向平安财险肇庆公司赔付损失错误。(二)本案事故清楚、责任划分清晰,一、二审法院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符合该原则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适用前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董洪飞驾驶案涉小汽车与黄某南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再与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南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洪飞和黄某南负事故同等责任。案涉小汽车在平安财险肇庆公司所辖机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77800元,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平安财险肇庆公司向案涉车辆被保险人赔偿77007.64元后,就车辆损失部分(包括维修费70261元、拖车费1260元)行使代位求偿权,主张黄某南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由于平安财险肇庆公司主张行使追偿权的对象黄某南为案涉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黄某南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黄某南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的权利,据此驳回平安财险肇庆公司有关黄某南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平安财险肇庆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平安财险肇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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