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 :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

职场   2025-01-22 22:19   江苏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报刊《人民法院报》2022年9月8日刊载的一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涉及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问题。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程某军、任某辉、杨某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民初4105号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9民终3050号

裁判要旨


实际承运人与被保险人不存在雇佣、代理、隶属等关系的,实际承运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保险人可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裁判要旨


2016年11月27日,被保险人某物流公司对本公司的运输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并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2017年4月12日,该物流公司因运输一批货物需要,与程某签订《零担整车货物运输合同》,由程某实际承运该批货物从东莞运至苏州,并约定:如果途中造成缺件与损坏及受潮、打湿而影响货物质量,承运车应当照价赔偿等。之后,程某安排雇员驾驶其与杨某、任某共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在高速上行驶时,车辆起火,后某消防大队赶往施救,并
出具证明系挂车后轮起火引燃车上货物。事故发生后,该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报出险,某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进行损失评估,并根据评估价格向该物流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2020年1月17日,程某向该物流公司赔偿了保单免赔或未受理的部分损失。现某保险公司认为,程某等人是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垫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进行代位求偿,遂起诉要求程某等人赔偿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法院裁判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某物流公司与程某签订的《零担整车货物运输合同》可证实双方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某物流公司为托运方,程某等人为承运方,并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雇佣或代理关系以及隶属关系,故程某等人不应认定为某物流公司的组成人员,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限制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故作出(2021)赣098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支持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物流公司与程某签订的合同,可以确认双方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程某等人称双方系利益共同体,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可向实际承运人程某等行使代位求偿权。故作出(2021)赣09民终30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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