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承运人错误投保货物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

职场   2024-12-26 23:03   江苏  









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保险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承运人错误投保货物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9552号

裁判要旨


保险人在与物流运输企业缔结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就货物运输险和物流责任险在险种、费率、保险责任、追偿等影响投保人投保的要素事项上进行告知和说明。保险人因告知披露不充分而致物流运输企业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7日,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就其运输货物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未就货物运输险之权利义务,特别是保险利益归属向物流公司进行告知和说明。保险公司出具的物流货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物流公司,被保险人为物流公司之货主,条款第五条“特别约定”载明:“保险人不放弃该保单项下对于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益,仅当物流公司为被保货物的实际承运人的情况除外。”后物流公司受货主公司委托,运输一批橡胶货物。物流公司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物流公司在向货主公司赔偿完毕后,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并非被保险人,缺乏保险利益为由拒赔。物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8,672.56元。

法院裁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沪0109民初9552号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损失125,203.54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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