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的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职场   2024-12-25 21:23   江苏  









仇玉亮、卞光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的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连云港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0040号
二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要旨


学校的教学环境、活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不受损害。若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按照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应主要认定其所具有的补偿性,而非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学校怠于请求保险赔偿时,不应依据该协议剥夺受害人的保险索赔权。

基本案情


江苏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在人保财险江苏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将保险费缴纳至人保财险江苏公司,被保险人为江苏省范围内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包括小学、中学等),其中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仇创的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为仇创在人保财险灌云公司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二十四时,保险责任中若意外身故、烧伤给付,疾病身故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7500元。


仇创出生于1994年10月11曰,2013年2月19日灌云高级中学出具学籍证明,载明:仇创生前系该校高二(30)班在籍学生,学籍号为:1108040101143174。仇玉亮、卞光林为仇创父母。2013年1月6日6时左右,仇创参加所在班级组织的跑步活动时摔倒在地,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病史录中载明“跑步时跌倒后十余分钟,由老师用汽车于6时25分送入本院……于7时30分宣布死亡,诊断:猝死(院外死亡)”。2013年1月24日,仇创尸体被火化,于2013年2月7日被注销常住户口。2013年3月11日灌云高级中学出具证明,载明:仇创生前系该校高二年级学生,该生2013年1月6日在校意外死亡。

2013年1月24日,仇玉亮、卞光林与灌云高级中学签订协议书,载明双方确定仇玉亮、卞光林之子仇创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灌云高级中学对其的死亡无任何责任,鉴于其为灌云高级中学在校学生,仇玉亮、卞光林家庭生活困难,灌云高级中学出于爱心关怀和人道援助一次性援助付给仇玉亮、卞光林人民币15万元。仇玉亮、卞光林及其近亲属不得就仇创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再向灌云高级中学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仇玉亮、卞光林已从灌云高级中学处领取该15万元。

死者仇创的近亲属仇玉亮、卞光林诉至法院,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给付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7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赔偿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金30万元。

法院裁判


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灌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灌云公司给付仇玉亮、卞光林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7500元,人保财险江苏公司赔偿仇玉亮、卞光林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金30万元。

宣判后,人保财险灌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商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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