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汽车   2024-04-06 11:54   山西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委网信办,各县(市、 区)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市交 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并经营的网约车聚合平台: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23〕23 号)和太原市 交通运输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交城客〔2023〕105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 公司合作,共同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匹配供需信息服务的平台(以 下简称聚合平台)。


二、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合规经营底线,严格核验合作网 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许可资质,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网约车经 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好对接入 的车辆、驾驶员相应许可的准入核验责任,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 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等网约车聚合服务。


聚合平台应当对平台下聚合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信息 建立档案。


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可按照每季度向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核验许可信息,来保障合规运营。鼓励聚合 平台在我市设立线下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聚合平台应做好要求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及时履行 信息公示义务,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聚合平台应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 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网约车公司企业名称、网约车 APP 名称、 经营许可、计价规则、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用户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的用户协议、服务规则、纠纷处理程序等。如 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驾驶员基本信息。


(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生公示信息变更的,聚合平台 要做好有关更新工作,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报备信息变更内 容并进行核验,依法提前公示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提前公示义务。


四、聚合平台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乘客、驾驶员咨询、投诉,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
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首问责任制度,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及驾驶员的咨 询、投诉和举报。乘客及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生争议时, 聚合平台应当积极主动协助乘客及驾驶员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出 现不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地址和有效真实联系方式的现象。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且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追偿时难以履行的、乘客 及驾驶员要求聚合平台履行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 任,与关联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及 向乘客、驾驶员转嫁风险。


五、聚合平台要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合作网约 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价规则、抽成比例的 公开公示义务。接入聚合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同步通过聚 合平台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
(一)主动公开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计价规则,抽成比例上 限,要求其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二)依据自身提供的技术服务,合理设定收取网约车平台 公司的服务费用。


(三)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计价规则,须至少提前 15 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聚合平台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存在下列从 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
(一)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价格,损 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等。
(二)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以干涉或参与指导等 任何形式干预所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涉及计价规则内容的各项 公示信息。
(三)直接或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向驾驶员发 布派单或车辆调度等指令;开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 权、以拼车等名义代替乘客自主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 设置与派单优先等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等。
(四)误导消费者、驾驶员、平台认知的经营行为。直接面 向乘客开具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出租汽车发票,或与 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票混开、混用等;取代网约车平台公司 线上服务能力,面向驾驶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 公司提供的线上派单工具及驾驶员接单软件;以聚合平台名义为 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招募驾驶员,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组织 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张贴安装聚合平台标识或设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聚合平台应当做好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提供的 网约车服务建立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网 约车领域安全稳定。
(一)聚合平台定期做好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开展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提供的网约 车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不得再向 涉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交通、公 安等部门发现聚合平台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通知到聚合平台的,应当立即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确保安全 运营。
(二)聚合平台及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切实维护行 业健康稳定发展,合理制定或调整经营策略。做好研判评估工作, 对于评估预判有维稳风险或舆情风险的事项,要及时向交通、公 安等部门报告,防止发生不稳定事件。
(三)聚合平台及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真实、全量、 实时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实时传送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 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做好 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乘客 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八、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有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未能落实核验责任、数据上传、投诉处置及公示计价规则等情形的,及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聚合平台,将综合运用约谈、公开曝光、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进行处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关原市工信局

              大原市市场监管局 太原市委网信办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印发


以下为原文件


太原出租车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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