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救助对象范围如需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能力评估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后,对初核符合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县级民政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和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二)申请救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身份证、入住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低保身份、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入住时间,以及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支付到申请人账户。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五)动态管理。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对象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与社会救助、火化数据的共享比对,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六)绩效考核。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一)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实施流程,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实落细、落到实处。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纳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建立健全“政策主动告知、对象主动发现、信息主动公开”三主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工作精准度。
(二)加强工作协同。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的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其中,养老服务处(科)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处(科)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提供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确认救助对象低保金发放数额等工作;社会事务处(科)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审核认定,确认“两项补贴”发放数额等工作。
(三)规范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养老机构相关信息,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四)强化资金监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不足的可通过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各地要通过线下办理、委托代办、线上申请等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有关材料或证明,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省民政厅将在省养老管理平台设置专题模块,加强与社会救助、火化数据的共享比对,指导各地及时录入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情况,提高管理的信息化、精准化水平。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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