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检务】三年内第三次醉驾,贵安一男子获刑四个月,春节将在“笼笼”里度过!

政务   2024-11-12 16:29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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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检察

2024年9月中旬,贵州贵安新区高峰镇大乐歌村一男子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1毫克/100毫升,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清镇市人民法院于近期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大家看到该条信息会忍不住有点纳闷: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1毫克/100毫升,刚刚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档点,其虽无驾驶资格,但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实际危害后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判决咋会这么重呢?

办案检察官道出了原委:

经查,被告人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2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9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看到这里,你就会恍然大悟,说道被告人梁某某真是罪有应得,在三年内实施了三次醉驾,真是“恁”不悔改,判当其罚。

且看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量刑建议的理由是这样写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三年内曾因两次醉酒驾驶分别被作相对不起诉和判决有罪,本次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为181毫克/100毫升,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在三年内实施了三次醉酒驾驶行为,其行为的危险系数高且主观恶性大,加之无驾驶资格驾驶,应酌情从严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证据,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大家掐指一算,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在2024年10月23日被人民法院当庭判了四个月的拘役实刑,2025年的春节百分之百是在清镇市看守所的高墙内度过了。

【检察官提醒】

1.酒驾是违法,醉驾是犯罪。自2011年至今,醉驾入刑已经13年了。不要说你不知道,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上面用白纸黑字写着的明确规定。现在基本上人人都在玩手机了,在百度上一搜就秒知。

2.“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现代社会应当遵循的文明驾驶规范,而且也理应成为每位公民应当知晓的常识性知识。

3.“侥幸”如同赌博,千万不要抱着任何侥幸心理!“在犯罪的道路上,任何一次侥幸,都很可能万劫不复”。酒驾醉驾亦是如此。

4.在每次喝酒之前,我们都应该清醒的掂量掂量一下,用算盘全面认真计算一下酒驾醉驾的法律风险和犯罪成本,并先想想自己的家庭和未来!喝了酒之后该不该开车?抑或说该不该侥幸地在酒后驾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 | 陆玉龙
             文字 | 杨秀勇、吴维维
一审 | 娄   根
二审 | 况   祥
监制 | 安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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