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检务】清镇一公司员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开除+刑事拘留+行政处罚

政务   2024-11-22 17:04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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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明知是虚假证件,竟然选择购买使用,最终付出代价。近日,清镇市检察院对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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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某是清镇市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急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刘某某遂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地,以5000元的价格找“黄牛”办假证。后公司其他员工携带该证件办理竣工相关手续时,被发现系虚假证件。清镇市公安局依法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刘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买卖的证件系复印件,后续办理备案时被及时发现,未实际取得竣工认可证,案发后刘某某被公司开除,之后该公司也按照程序正常办理了相关证件,自愿认罪认罚,清镇市检察院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对刘某某决定相对不起诉。

案件相对不起诉后,行政检察部门综合考虑刘某某行为性质、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规定,向清镇市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刘某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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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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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寄语】


国家机关证件受法律保护,其严肃性和重要性不容忽视,伪造、买卖、使用虚假证件的行为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如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需要某种资质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领,不要轻信花钱买证,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编辑 | 陆玉龙
文字 | 罗宁玉
一审 | 何厚能
二审 | 况   祥
监制 | 安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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