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检务】清镇一高职院校工作人员侵吞社保基金,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

政务   2024-11-18 16:36   贵州  


近日,清镇市检察院对罗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罗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罗某在清镇市某高职院校组织人事部工作,虽系劳务派遣人员,但被学校委以其重任,由其负责学校外聘人员社保工资核定、制表及网上报销工作。具体报销流程为罗某先在国税局外聘人员社保系统提交数据,数据会在学校的基本账户中扣款,之后罗某凭借国税局完税凭证到计财处报销,计财处根据罗某提供的报销单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通过“零余额”账户转入罗某个人账户,最后罗某再将报销到其个人账户的报销款转回到学校的“基本户”。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学校计财处将外聘人员社保费报销款共计50.965905万元转账到罗某银行卡内。罗某在收到上述报销款后,未按工作要求将报销款转入学校账户,而是侵吞用于网络投资及个人消费。

罗某的行为构成侵占还是贪污?该案中罗某系某学校编制外人员,在身份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职责为学校外聘人员社保工资核定、制表及网上报销工作,其所在岗位和具体职责非“从事管理”。罗某根据工作安排,仅负责将外聘人员已扣缴的社保基金到学校计财处报销后(到其账户)转回到学校的“基本户”,其工作主要体现在履行报销过程上,并非受学校委托“管理、经营”报销的社保基金。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截留、侵吞报销款项的行为,是基于其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利用学校“委托”的权力进行贪污,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另悉,该案系学校向贵阳市监察委员会报案,后贵阳市监察委员会将线索移交给清镇市监察委员会,清镇市监察委员会经调查认为罗某的行为不属于公职人员贪污犯罪,后将线索移送给清镇市公安局。

经清镇市检察院审查,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清镇市检察院以罗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采纳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及量刑建议,罗某当庭认罪服判。

【检察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注(二)》)。“修订后”《立案追诉标注(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对2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编辑 | 陆玉龙
文字 | 郑世一
一审 | 谭泽明
二审 | 况   祥
监制 | 安昌勇

往/期/回/顾


看完记得
点亮下方
分享朋友圈给更多的人知道 

清镇检察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动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