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检务】事发贵安,检察官释法说理后,当事人怨气已消撤回监督申请

政务   2024-11-25 17:08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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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镇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成功说服一名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

原来申请人彭某某涉及一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驾驶的一辆面包车在贵安新区某大道行驶途中,撞上一辆由安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在事故中负全责。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按简易程序处理,由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凭据支付,就此结案。”后彭某某根据安某某车辆维修发票,向安某某支付1.2万余元车辆维修费用。以为事情已经了结的彭某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安某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安某某停运期间损失共计1万余元。经法院审理,酌情按20天为损失计算天数,由彭某某赔偿安某某停运损失2135元。彭某某表示不服,认为交警部门已经进行协调处理,安某某纯属碰瓷找茬。

经检察官调阅法院审判卷宗,查明事实与彭某某陈述一致,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尾部还载明:“如对财产损失承担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检察官认真与申请人彭某某释法说理,“因安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注册网约车,其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不能正常营运期间,的确会产生损失,法院未采纳安某某以49天为计算损失依据,酌情按20天计算,判决由彭某某承担2315元赔偿责任,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兼顾各方利益,不存在明显偏袒,除非任何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停运维修的准确天数,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目前未发现法院判决有错误。”彭某某表示,其知道撞了别人需要赔偿,现在怨气已消,会按时履行法院判决,不再申请检察监督。目前,该案已依法依规答复当事人。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既注重守好司法公正的“责任田”,又注重强化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回应群众期待。


编辑 | 陆玉龙
文字 | 何厚能
一审 | 孙月诗
二审 | 况   祥
监制 | 安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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