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一起重温“三个规定”

政务   2024-11-27 18:11   贵州  

我这有个律师朋友在办你手里的案子,今晚想一起吃个饭。

我亲戚家的孩子前几天打官司,听说案子在你手里,现在什么进展了?


作为法院干警,上面的问题你是否也遇到过?


当发生领导同事、

亲朋好友

过问案件、干预司法的行为,

不仅要第一时间拒绝,

同时要做好全面、

如实记录

和及时报告工作。


想知道具体怎么处理?

我们一起认真学习

“三个规定”!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具体是指: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中央政法委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1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违法

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

如实填报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

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4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

“三不得”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

“三应当”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6

如实填报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7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

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之间的接触交往行为包括哪

些?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8

对办案纪律,司法人员要

严格执行: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9

对违反该规定的司法人员

将如何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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