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21010)

文摘   2025-01-07 22:51   河北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农水〔202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大型灌区名录是选择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的基础。大型灌区名录实行动态调整,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定期公布大型灌区名录。

第四条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开展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绩效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开展流域内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监管、检查验收、日常监管等。

第五条 实施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及配套设施,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优化灌区水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灌区农业用水效率和供水保障水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水利基础。

第六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不含水库)加固改造,骨干渠(沟)系及其建筑物配套和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量测水设施、管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改造,灌区信息化和灌溉试验站建设与改造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

第七条 各地应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工程现状评估,并对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等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印发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同建设的灌区,可分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实施备案管理,并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按照批复的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整体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应按规定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实施备案管理,并及时报送水利部。

第十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管理改革与工程改造协同推进。统筹推进灌排工程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一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按照《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执行。地方建设资金由省负总责足额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合同节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权交易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滞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安全度汛工作负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六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应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对发生一般设计变更的,应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如涉及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或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开工前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构建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对高边坡、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施工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优先选用节水节能材料和设备。

大型灌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灌区干渠渠首安装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加强档案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积极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大型灌区改造项目信息报送制度。灌区管理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建设信息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大中型灌区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灌区管理单位报送和更新的信息审核确认后,上报水利部。每年1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第四章 运行管理机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落实运行管护经费,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应依法依规进行保护。对改造完善的灌排工程设施应及时确权划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大型灌区改造项目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灌区“两费”(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强化农业用水管理,规范工程运行管护,提升灌区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地在实施大型灌区改造项目时,应同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计量设施,强化取用水监管;推进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推动配套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强化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用水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和灌区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效益指标实现等;灌区运行管理检查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加强对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和灌区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相关考核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可视情况调减或暂停灌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柠檬知无不言
水利 政策 观点 读书 工作 其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