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疏浚与吹填工程
9.1 施工设备
9.1.1 施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船舶应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
2 应正确配置和使用信号、通信、声号设备设施。
3 挖泥船应在船检部门核定的航区内进行作业,其安全作业条件应结合本船设备状况以及现场作业条件综合确定。
4 应符合中国船级社(CCS)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合适的太平斧、消防栓、灭火器、砂箱、救生衣(圈)及其他等消防救生设施,并放置或悬挂在规定位置。所有消防救生设施均应有专人保管、妥善放置,定期检查其有效性,保持良好状态。
5 在船舶机舱、船甲板、尾桩及操作室等有关位置应分别设置行走通道提示、防滑提示、安全警示和操作要领等标牌。
9.1.2 绞刀的驱动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以避免电机或液压马达超负荷运转,损伤机械设备。绞车应有可靠的刹车制动装置,桥架绞车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9.1.3 施工用电、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舱电缆应安装过舱接头。
2 低压馈电开关应为自动空气开关,具有过载、短路失压等保护功能。
3 所有电器设备外壳均应与船体可靠连接,形成完整的接地系统。
4 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必须在规定的安全地方且有人看守使用;船上的船员住地不应使用电炉等易形成火灾的电器设备;应在规定的地点抽烟,严禁乱扔烟头。
5 对全船电器设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应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6 燃料库、配电房、设备仓库等应派专人管理。